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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發布《成都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全文如下: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成都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強化大氣環境治理,我省組織編制了強制性地方環境標準《成都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省政府同意,現予以發布。
標準編號及名稱為:
DB51 2672-2020 成都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4日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強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公眾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成都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濃度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鍋爐排放的水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和四川省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和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是成都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頒布的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由成都市生態環境局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四川省生態環境監測總站、成都市特種設備檢驗院、四川大學。
本標準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14日批準,2021年1月1日實施。
本標準由成都市生態環境局解釋。
成都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成都市鍋爐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和煙氣黑度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燃煤、燃油、燃氣和燃生物質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70KW以上的熱水鍋爐、各種容量的汽水兩用鍋爐、熱風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
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油頁巖等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重油、渣油、輕柴油、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等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油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高爐煤氣、焦爐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氣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污泥、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成都市在用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使用最新版本(包括標準的修改單)。
GB 5468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1327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43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DB51/2672—20202HJ 917 固定污染源廢氣氣態汞的測定活性炭吸附/熱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73固定污染源廢氣一氧化碳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鍋爐boiler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3.2在用鍋爐in-use boiler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鍋爐。
3.3新建鍋爐new boiler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鍋爐建設項目。
3.4生物質燃料biomass fuel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包括農作物秸稈(玉米稈、水稻稈、小麥稈、棉花稈、油料作物秸稈等)、農產品加工剩余物(花生殼、稻谷殼、果殼、甘蔗渣、糠醛渣、去除塑料包裝物的菌袋等)及林業“三剩物”(撫育剩余物、采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
3.5生物質燃料鍋爐biomass fuel boiler燃用生物質燃料并配有專用燃燒器的鍋爐。3.6有機熱載體鍋爐organic fluid boiler以有機質液體作為熱載體工質的鍋爐。
3.7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3.8煙囪高度stack heightDB51/2672—20203從煙囪(或鍋爐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煙囪出口的高度,單位m。
3.9氧含量O2content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10高污染燃料禁燃區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各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用鍋爐執行表l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用鍋爐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建鍋爐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燃煤及生物質燃料鍋爐房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3規定執行。燃油、燃氣鍋爐煙囪高度不低于8米。同時,新建鍋爐房的煙囪周圍半徑200米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4.3鍋爐煙囪高度達不到4.2的規定時,其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相應排放標準限值的50%執行。
4.4不同時段建設的鍋爐,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執行各個時段值中最嚴格的排放限值。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以及HJ 819、HJ820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3對鍋爐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5468、GB/T16157、HJ 836及HJ/T397規定執行,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HJ/T373的規定執行。
5.1.410t/h及以上蒸汽鍋爐、7MW及以上熱水鍋爐、生物質燃料鍋爐應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連續監測系統,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其他鍋爐自動監控設備安裝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5.1.5對大氣污染物連續監測系統的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應按HJ75、HJ76有關規定執行。
5.1.6對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5.2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實測的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濃度,應執行GB5468或GB/T16157規定,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各類燃燒設備的基準氧含量按表5的規定執行。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6.4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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