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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控制,我廳組織對《山東省醫療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596—2006)進行了修訂。在前期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組織修改完成了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根據國家和我省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有關規定,現將二次征求意見稿和修訂說明送你單位,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于2020年3月23日前反饋我廳。
聯 系 人:呂楚岫
聯系電話:0531-66226945、66226932(傳真)
電子郵件:sdaepzcb@shandong.cn
附件:
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山東省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
3.《山東省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修訂說明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3月12日
附件1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生態環境部標準所
省衛生健康委
省市場監管局
省標準化研究院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省輻射環境管理中心
省固廢和危化品污防中心
省環境評審中心
省疾病控制預防中心
16市生態環境局
省立醫院東院
省胸科醫院
濟南市傳染病醫院
山東省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廢氣、污泥以及醫療廢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廢氣和污泥、醫療廢物的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投產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重大疫情期間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區域消毒供應中心、醫療織物洗消機構、血液中心以及相關科研實驗部門等機構,污水糞大腸菌群指標參照本標準床位小于20張以及不設床位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排放控制要求執行(<500 MPN/L),其他指標按山東省相關流域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7466 水質 總鉻的測定 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9 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 7485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 7494 水質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 11890 水質 苯系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03 水質 色度的測定 稀釋倍數法
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 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氣的測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84 水質 無機陰離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 347.1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濾膜法
HJ 347.2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21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
HJ 484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茜素硫酸鋯目視比色法
HJ 488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501 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503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47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氣的測定 碘量法
HJ 585 水質 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 N, N-二乙基-1, 4-苯二胺滴定法
HJ 586 水質 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9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 水質 甲醛的測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質 汞、砷、硒、鉍、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700 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55 水質 總大腸菌群和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紙片快速法
HJ 757 水質 鉻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質 32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23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流動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流動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質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 流動注射-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898 水質 總α放射性的測定 厚源法
HJ 899 水質 總β放射性的測定 厚源法
HJ 1001 水質 總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和大腸埃希氏菌的測定 酶底物法
DB37/T 2463 山東省污水排放口環境信息公開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醫療機構 medical organization
依法定程序設立的從事或開展疾病診斷和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急救站、檢驗診斷中心、疾病防治院(所)、護理站等機構以及其他診療機構。
3.2
醫療機構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wastewater
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處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醫療機構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一并視為醫療機構污水。
3.3
廢氣 waste gas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體。
3.4
污泥sludge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柵渣、沉淀污泥和化糞池污泥。
3.5
醫療廢物 medical wastes
醫療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3.6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public wastewatertreatment system
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園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
3.7
直接排放direct disge
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8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9
現有醫療機構existing medical organization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醫療機構或診療設施。
3.10
新建醫療機構 new medical organization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醫療機構或診療設施。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執行時段要求
4.1.1 新建醫療機構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本標準。
4.1.2 現有醫療機構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4.2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2.1 禁止向GB 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 3097中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4.2.2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1一級標準。
4.2.3 床位為20張以上(含20張)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直接排放執行表1一級標準,間接排放執行表1二級標準。
4.2.4 床位小于20張以及不設床位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糞大腸菌群數低于500 MPN/L后方可排放。
4.2.5 傳染病醫療機構和綜合醫療機構的傳染病房應設專用化糞池,收集經消毒處理后的糞便排泄物等傳染性廢物。
4.2.6 醫療機構的各種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屬廢水、低放射性廢水、酸性廢水等應單獨收集處理后再排入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系統。
4.2.7 污水處理采用含氯消毒劑時,傳染病醫療機構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5 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5 ~10 mg/L,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 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3 ~10 mg/L。
4.2.8 污水處理采用紫外線消毒時,污水懸浮物濃度應小于10 mg/L,照射劑量30~40 mJ/cm2,照射接觸時間應大于10 s或由試驗確定。
4.2.9 污水處理采用臭氧消毒時,污水懸浮物濃度應小于20 mg/L,臭氧用量應大于10 mg/L,接觸時間應大于12 min或由試驗確定。
4.2.10 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污水,若直接排放,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于0.5 mg/L。
表1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4.3 廢氣排放控制要求
4.3.1 污水處理站排出的廢氣應進行除臭除味處理。污水處理站周邊大氣污染物應達到表2要求。
4.3.2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應對污水處理站排出的廢氣進行消毒處理。
表2 污水處理站周邊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4.4污泥控制要求
4.4.1 柵渣、化糞池和污水處理站污泥,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處置。
4.4.2 污泥應當在貯泥池中消毒,清掏前達到表3要求。
表3 醫療機構污泥控制標準
4.5 醫療廢物控制要求
4.5.1 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應按照國家醫療廢物管理規定執行。
4.5.2 醫療機構應依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制定分類收集清單,實施分類管理流程,重點加強感染性、損傷性、病理性醫療廢物分類管理。醫療廢物的包裝應符合HJ 421要求。
4.5.3 醫療機構應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4.5.4 醫療機構應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置。
4.5.5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置前應就地消毒滅菌。
4.6 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6.1 接收疫情患者或疑似患者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后糞大腸菌群應小于50 MPN/L,其他指標按排放去向分別執行表1中一級標準或二級標準。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對相應傳染病病原體進行監測,且不得檢出。
4.6.2 接收疑似患者的集中隔離觀察點和相關研究機構,建有污水處理系統的應對污水加強消毒,沒有污水處理系統的應建設臨時一體化污水處理設施,單獨收集、貯存和消毒相關污水,污水處理后糞大腸菌群應小于100 MPN/L。建有化糞池的應對化糞池進行消毒。
4.6.3 對于小區樓房等隔離觀察點,應在抽水馬桶水箱中投加消毒片(劑),并保持一定劑量。
4.6.4 接收疫情患者或疑似患者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隔離觀察點及相關研究機構,污水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劑時,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2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量為6.5~10 mg/L。若現有氯化消毒設施能力限制難以達到該接觸時間要求,投氯量需適當加大。
4.6.5 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糞大腸菌群和總余氯的測定宜采用現場快速測定或在線監測方法。
4.6.6 定點醫療機構和隔離觀察點產生的醫療廢物種類、范圍以及收集、貯存、轉運及處置,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應急規定執行。
4.6.7 設區市及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相關應急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水污染物監測與分析
5.1.1 醫療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要求設置采樣口,排放口滿足DB37/T 2463要求。
5.1.2 水污染物監測采樣按HJ/T91、HJ 493、HJ 494、HJ 495的規定執行。
51.3 水污染物監測頻率按GB 18466執行。
5.1.4 醫療機構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5.1.5 醫療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排污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及時進行信息公開。
5.1.6 分析方法按照表4執行。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表4 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表4 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續表)
5.2 大氣污染物監測與分析
5.2.1 污水處理站周邊大氣污染物監測采樣按HJ/T 55有關規定執行。
5.2.2 污水處理站周邊大氣污染物監測頻率按GB 18466執行。
5.2.3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5執行。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可適用于本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表5 大氣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5.3 污泥監測與分析
5.3.1 污泥采用多點取樣,樣品重量不小于1kg。污泥清掏前監測。
5.3.2 監測分析方法按GB 18466—2005附錄A~E執行,見表6。
表6 污泥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醫療機構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6.3 本標準實施后,新制(修)訂的國家標準或地方法規中相應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或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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