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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修訂后的《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同時,2014年4月4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廢止。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蘇政辦函〔2020〕37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4年4月4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3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減少各類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及發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外但可能造成本省生態環境重大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氣、太湖藍藻暴發等應對工作,按照各自相應的應急預案執行。
(四)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2﹒屬地為主,協同聯動。
3﹒快速有效,迅速控制。
二、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對應響應級別分別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 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五)其他類型突發環境事件。
對居民聚集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人群造成影響的;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認為其他有必要的突發環境事件視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處置。
三、監測研判和報告
(一)監測和信息收集。
省生態環境廳加強監測預警,并負責及時提出省級應急響應建議。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監測預警,并負責及時提出市縣級應急響應建議。各有關部門應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必須立即報告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先期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危害擴大,盡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事發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報告后,要快速實施處置工作,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擴散,嚴防發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
(三)研判和報告。
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判定為較大或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Ⅲ級或Ⅳ級應急響應。對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緊急情況下可先采用電話報告,并在30分鐘內報送書面信息。省生態環境廳監測預警或接到相應報告,應立即組織專家研判,及時提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建議,提請省人民政府相應啟動Ⅰ級或Ⅱ級應急響應。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及時報告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
四、應急響應
(一)Ⅰ級、Ⅱ級應急響應。
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協調、現場指揮、應急處置、督促指導等工作。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時,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總指揮;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時,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負責同志擔任總指揮。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下設若干工作組,各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參加相應工作組。
1. 綜合協調組。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由省政府辦公廳牽頭,Ⅱ級應急響應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相關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在環境應急指揮部領導下,負責總體協調、工作指導、督辦核查等工作,負責溝通銜接、工作保障、有關會議安排、材料起草、信息匯總報送等工作。
2. 應急監測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氣象局等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對可能受影響區域內的空氣質量、敏感水體(如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等進行快速監測,提出初步應對建議;組織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的調查;根據現場情況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及數據匯總分析,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3. 污染處置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廳、省糧食和儲備局、江蘇海事局等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現場調查和應急測繪,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技術研判和事態分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污染源,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現場處置人員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落實相關企業停、限產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應急避災場所;協調軍隊、武警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4. 應急保障組。由省應急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調配救援隊伍和裝備;組織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做好受影響居民臨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負責事件應對省級經費保障。
5. 醫療救治組。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隊伍,開展傷病員醫學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
6. 新聞宣傳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7. 社會維穩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組織專業力量穩妥處置;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8. 調查評估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及受影響地人民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污染損害調查,委托開展評估、核實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對特別重大、重大環境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對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等情況進行分析。
9. 應急專家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邀請政府機關、高校、科研機關、企業等領域專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類型組成相應環境應急處置專家組。
主要職責:專家組負責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為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分析評估、決策咨詢和處置意見。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可視情調整和增加工作組。各工作組除上述職責外,承擔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沒有參加工作組的各職能部門主動按照各自職責及時開展相關工作。
(二)Ⅲ級、Ⅳ級應急響應。
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一般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
(三)響應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應急響應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響應,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情況報告。
五、應急保障
(一)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提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能力,構建“專常兼備、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專業化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
(二)物資與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制定環境應急物資儲備計劃,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三)機制保障。
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范需要,加強與相近、相鄰地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互動,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多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六、后期工作
(一)環境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根據有關規定,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二)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依據《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三)善后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及時組織實施善后工作。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組織制定生態環境恢復工作方案,開展生態環境恢復工作。
七、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
(一)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基本知識。
(二)培訓。
有關部門應積極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三)演練。
省生態環境廳應會同省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全省專業性或綜合性的應急演練。
八、責任與獎懲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對有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處理。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反應迅速、措施妥當、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
九、附則
(一)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后,省生態環境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二)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三)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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