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021-68160507
傳真:021-68160512
基地:南通市如東縣掘港街道國信南路9號
電話:0513-84185999
傳真:0513-86911887
郵箱:qhhb@gantiaomian.cn
福建發布對《生活垃圾焚燒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報批稿)公開征集意見的函。具體要求是,生活垃圾焚燒氮氧化物排放1h均值不高于120mg/m3,,24h小時均值不高于100mg/m3。新建、改建、擴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關于對《生活垃圾焚燒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報批稿)公開征集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有關專家:
由福建省金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起草的《生活垃圾焚燒氮氧化物排放標準》福建省強制性地方標準(報批稿)(見附件1)和編制說明(見附件2),已完成標準報批稿的編制工作。按照《福建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在網上公開征集該項福建省強制性地方標準的意見。請有關單位、各位專家認真討論,并填寫《地方標準征求意見表》(見附件3),于2020年3月19日前寄回或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給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處。如逾期未反饋,將按無異議處理。
單位名稱: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地 址:福州市環保路8號(郵編:350003)
聯 系 人:陳捷
聯系電話:0591-88367008
電子郵箱:fgc@fjepb.gov.cn
單位名稱:福建省金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工業路451號鼓樓科技商務中心6層
聯 系 人:李濤
聯系電話:13950415766?
電子郵箱:251485455@qq.com
2020年2月20日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福建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福建省金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邱宇、李濤、馮義彪、李朝飛、陳雪珍、李冰雪。
本標準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XX年X月X日批準。
新建、改建、擴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活垃圾焚燒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本標準由福建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生活垃圾焚燒氮氧化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運行管理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焚燒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摻加生活垃圾質量超過入爐(窯)物料總質量30%的工業窯爐以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的氮氧化物排放按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奈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692—201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3 術語和定義
GB 18485—2014界定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 18485—2014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焚燒爐 incinerator
利用高溫氧化作用處理生活垃圾的裝置。
[GB 18485-2014,定義3.1]
3.2
氮氧化物 nitrogen oxide
NOX
只由氮、氧兩種元素組成的化合物,是氮的氧化物的總稱。
3.3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
[GB 18485-2014,定義3.11]
3.4
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爐 existing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獲準的生活垃圾焚燒爐。
[GB 18485-2014,定義3.12]
3.5
新建、改建和擴建生活垃圾焚燒爐 new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本標準實施之日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獲批準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生活垃圾焚燒爐。
[GB 18485-2014,定義3.13]
3.6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s
溫度在273.16K,壓力在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
[GB 18485-2014,定義3.14]
3.7
1h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任何1h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或在1h內,以等時間時隔采集4個樣品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
[GB 18485-2014,定義3.16]
3.8
24h均值 daily average value
連續24h均值的算術平均值。
[GB 18485-2014,定義3.17]
3.9
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at baseline oxygen content
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污染物濃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標準狀態下以11%(V/V%)O2(干煙氣)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后的基準氧量排放濃度,按下式進行換算:
式中: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時段劃分
現有企業應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新建、改建和擴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本標準。
4.2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焚燒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符合表1規定的限值。
4.3 生產設施應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釋排放。在國家未規定生產設施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以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4.4 每臺生活垃圾焚燒爐應單獨設置煙氣凈化系統并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裝置,處理后的煙氣應采用獨立的排氣筒排放;多臺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氣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
4.5 企業應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臺賬,并保存相關記錄。廢氣處理裝置應設置運行或排放等有效監控系統,并保存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5 監測要求
5.1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2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每條焚燒爐配置一套煙氣連續在線檢測系統(CEMS),按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5.3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4 煙氣中氮氧化物排放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應按國家有關污染物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5 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或HJ 75、HJ 76的規定執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采樣點應在該設施后監控。
5.6 對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排放標準氮氧化物的測定。
6 運行管理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要求按照GB 18485—2014及相關規定執行。
7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監督實施。
7.2 在任何情況下,生活垃圾焚燒廠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獲得均值,將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乾瀚環保整理編輯,部分內容來源互聯網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立即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