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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布《燃煤與污泥耦合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請注意本標準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標準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標準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同濟大學,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引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加強對燃煤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結合上海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上海市轄區內燃煤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發電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等要求。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位于上海市轄區內的燃煤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按本標準執行。本標準實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訂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限值,以及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發布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從嚴原則,按適用范圍執行相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未作規定的,執行DB31/963中的有關規定。
本標準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燃煤與污泥耦合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上海市轄區內現有燃煤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燃煤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發電鍋爐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600MW及以上發電機組的摻燒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燃煤發電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國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246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8 煙塵采樣器技術條件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63.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77.2環境空氣和廢氣二噁英類的測定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540 環境空氣和廢氣砷的測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HJ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氯化氫的測定硝酸銀容量法
HJ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氯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HJ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57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685 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917 固定污染源廢氣氣態汞的測定活性炭吸附/熱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1133 環境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砷、硒、鉍、銻的測定原子熒光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DB31/963 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31/1025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公用燃煤發電鍋爐utility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負責給當地公共場所或者協議的居民區供電的以煤為燃料的鍋爐。
3.2 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coal & sludge co-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負責給當地公共場所或者協議的居民區供電的以煤為主要燃料、同時摻燒適量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鍋爐。
3.3 污泥sludge指城鎮污水處理廠所產生的污泥。
3.4 污泥摻燒率mass ratio of sludge in total fuel for boiler污泥的摻燒質量(以污泥入廠狀態計量)與摻燒發電鍋爐的入爐燃料總質量的比率。
3.5 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指溫度在273K,壓力在101325Pa時的氣體狀態,簡稱“標態”。本文件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中的數值。
3.6 氧含量O2content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7 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reference oxygen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指在標準狀態下,煙囪或煙道中干排氣所含污染物在任何1h基準氧含量濃度平均值,單位為:mg/m3。
3.8 新建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new coal & sludge co-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的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
3.9 現有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existing coal & sludge co-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
3.10 二噁英類dioxins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類物質的總稱。
3.11 二噁英類毒性當量toxicity equivalence quantity(TEQ)
二噁英類毒性當量因子(TEF)是二噁英類毒性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對Ah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二噁英同類物毒性當量因子表參見附錄A。二噁英類毒性當量可按式(2)計算:
3.12 測定均值average values測定均值是指以等時間間隔至少采集3個樣品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3.13 小時均值hourly average values小時均值是指1h內以連續不少于45min采樣獲取的測定值,或1h內以等時間間隔至少采取3個樣品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用于耦合摻燒的污泥要求
4.1.1 作為耦合燃料入爐摻燒的污泥含水率應小于等于60%。
4.1.2作為耦合燃料入爐摻燒的污泥應符合GB/T246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的要求。
4.2 污泥運輸儲存的技術要求4.2.1 進入燃煤電廠的污泥應采用密閉專用車輛運輸至廠內煤場區域內專門的污泥存儲間(斗)。
4.2.2 用于污泥貯存的污泥存儲間(斗)應具有良好的防滲性能,內部應處于負壓狀態,形成負壓所需的排氣接入電廠鍋爐一次風入口。
4.3 燃煤發電鍋爐耦合摻燒污泥的比例要求
4.3.1 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的污泥摻燒率不得大于5%。
4.4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
4.4.1 新建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執行本文件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4.4.2 現有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自20XX年X月X日起,現有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執行本文件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4.5 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還需執行DB31/963中的其它規定要求。
* 以測定均值計。其它非*標記因子,自動監測時為小時均值;手工監測時,測定均值等同小時均值。
4.6 燃煤耦合污泥發電單位的惡臭污染控制應符合DB31/1025中的要求。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 對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排放煙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和排污口標志。當采樣平臺高度>20米時,應設有通往平臺的自動升降設備。
5.1.2 安裝污染物連續監測系統的要求,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 除混合煙道共用煙囪外,應在煙囪安裝大氣污染物連續監測系統。
5.1.4 大氣污染物連續監測系統應具備監測煙氣流量、溫度、壓力、含濕量、氧濃度,顆粒物、氯化氫、二氧化硫、及同時監測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
5.1.5 大氣污染物連續監測系統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按HJ/T75要求以及其他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5.1.6 對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及HJ/T 397的規定執行。除連續監測項目外,重金屬類的監測頻率不少于每季一次,二噁英類的監測頻率不少于每年二次。
5.1.7 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應按照HJ/T 373的規定執行。
5.1.8 企業應按照國家或地方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的相關管理辦法,對排污狀況以及周圍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進行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1.9 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超標判別。
5.1.10 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測定分析方法見表2。
5.2 大氣污染物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實測的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燃煤發電鍋爐基準氧含量按表3的規定執行。
折算公式如下: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文件由市和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大氣污染物連續監測系統經市或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其在正常運行情況下取得的監測數據可認定為有效數據。
6.3 在任何情況下,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均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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