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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發布天津市強制性地方標準《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生態環境,改善天津市環境空氣質量,促進平板玻璃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平板玻璃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源和廠界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規定了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規定、監測和監控要求。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溫娟、尹立峰、趙翌晨、孫蕊、李敏姣、張雷波、閆平、常文韜、宋兵魁、谷峰、王興、馮真真、王蔭蔭、鄒迪
本標準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控要求,達標判定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新建、改建及擴建的平板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條款通過本標準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4669 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5 大氣固定污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環監 第470號)
3 術語和定義
GB 26453界定的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 26453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平板玻璃 flat glass
板狀的硅酸鹽玻璃。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1]
3.2 平板玻璃工業 flat glass industry
采用浮法、壓延等工藝制造平板玻璃的工業。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2]
3.3 玻璃熔窯 glass furnace
熔制玻璃的熱工設備,由鋼架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3]
3.4 純氧燃燒 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氣體含氧量大于或等于90%的燃燒方式。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5]
3.5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ion
溫度273K,壓力101325 Pa狀況下,排氣筒干燥排氣中大氣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單位為mg/m3 。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6]
3.6 排放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7]
3.7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存放、開放式輸送揚塵,以及設備、管線含塵氣體泄漏等。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8]
3.8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溫度273K,壓力101325 Pa狀況下,監控點(根據HJ/T 55確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為 mg/m3 。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9]
3.9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平板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10]
3.10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平板玻璃工業建設項目。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11]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限值
4.1.1 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現有企業自2021 年 12月 31 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 粉狀原料應儲存于密閉料倉或封閉式建筑物中,原料均化應在密閉的均化庫中進行。煤炭、碎玻璃等其他物料儲存于封閉、半封閉料場(倉、庫、棚)中。半封閉料場應至少兩面有圍墻(圍擋)及屋頂,并對物料采取覆蓋、噴淋等抑塵措施。
4.2.2 粉料卸料口應密閉或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其他物料裝卸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或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
4.2.3 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物料輸送應選擇密閉式斗式提升機、螺旋輸送機等;當選用皮帶輸送機時應進行有效密閉。
4.2.4 配料車間產生顆粒物的設備和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配料車間外不應有可見粉塵外逸。
4.2.5 原料破碎、篩分、儲存、稱量、混合、輸送、投料等生產工藝產塵點采取密閉、封閉或設置集氣罩等措施;除塵器灰倉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塵灰采用密閉方式運輸;氨的儲存、卸載、輸送等過程密閉,并采取氨氣泄漏檢測措施;脫硫、脫硝系統氨的裝卸、貯存、輸送、制備等各工序應密閉,并采取氨氣泄漏檢測措施。采用燃料油作為燃料的企業,應加強燃料系統密閉,預防揮發性有機物(VOCs)無組織排放。
4.2.6 廠區道路硬化,并定期清掃、灑水等,保持清潔。未硬化的廠區應采取綠化等措施。
4.2.7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制造企業及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規定。
4.2.8 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
4.3 廢氣收集與排放
4.3.1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
4.3.2 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 15m,排氣筒周圍半徑 200m 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5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HJ 819、HJ 988、環境監測管理、排污許可證等的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的規定執行。
5.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4 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
5.1.5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通過驗收并正常運行的,應按照HJ 75和HJ 76的要求,定期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質控。
5.1.6 設有煙氣旁路的企業,自動監控設施采樣點應安裝在原煙氣與凈化煙氣混合后的煙道或排氣筒上;不具備條件的,旁路煙道上也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不得超標或通過旁路排放。企業在正常生產以及限產、停產、檢修等非正常工況下,均應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并聯網傳輸數據。對出現數據缺失、長時間掉線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進行核實和調查處理。
5.2 排氣筒排放監測要求
5.2.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HJ 75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 55規定執行。
5.2.2 對于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濃度的監測可采用任何連續1 h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 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1 h,則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監測,或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并計算平均值。
5.3 分析方法
5.3.1 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選取表3中所列的方法標準。
5.3.2 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或天津市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排放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6 達標判定要求
6.1 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6.1.1 對于玻璃工業熔窯的窯排氣,正常工況下,應同時對排氣中氧含量進行監測,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氧含量為8 %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6.1.2 純氧燃燒玻璃熔窯應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氣濃度、排氣量及相應時間的玻璃出料量,按式(2)計算基準排放量[3000 m3/t(玻璃液)]條件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氣量、產品產量的監測、統計周期為 1h,可連續采樣或等時間間隔采樣獲得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氣量數據,玻璃出料量數據以企業統計報表為依據。
6.2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手工檢測技術規范獲取的監測結果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
6.3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4 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
6.5 國家對達標判定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按現行相應標準執行。國家或地方標準排放限值要求嚴于本標準的,執行相應標準限值要求。
7.3 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保管理措施的依據。
7.4 排污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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