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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發布《表面涂裝(工程機械和鋼結構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主要涉及VOCs排放。全文如下: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起草單位: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引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加強江蘇省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保障人體健康,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促進工程機械和鋼結構制造行業表面涂裝作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標準。
工程機械和鋼結構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是工程機械和鋼結構制造行業表面涂裝作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頒布實施后,國家或地方出臺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標準未做規定的項目或排放控制要求嚴于本標準時,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標準要求。
表面涂裝(工程機械和鋼結構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程機械和鋼結構制造行業表面涂裝作業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工程機械和鋼結構制造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程機械和鋼結構制造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37822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XB/TY0001工程機械定義及類組劃分
HJ38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二噁英類的測定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83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4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944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3術語和定義
GB37822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工程機械engineering machinery符合GXB/TY0001中規定的機械化施工所應用的機械裝備。
3.2鋼結構steel structure把鋼板、鋼管、鋼索等各種鋼制材料經過加工、連接、安裝組成,應用于建筑工程、橋梁工程、塔桅結構等的鋼制結構。
3.3表面涂裝surface coating將涂料涂覆于基材底表面形成具有防護、裝飾或特定功能涂層的過程。
3.4涂裝工序coating process涂料調配、表面預處理(脫脂、除舊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罩光等)、流平、干燥/固化等環節的生產工序。
3.5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在表征VOCs 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 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6總揮發性有機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VOCs物質的總量,以單項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占總量90%以上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3.7揮發性有機物控制設施control facilities for air pollutants用于減少揮發性有機物向空氣排放而設立的熱氧化、吸附裝置或其他有效的處理裝置。
3.8噴漆室spray booth一個完全封閉或半封閉的,具有良好機械通風和照明設備的,專門用于噴涂涂料的房間或圍護結構體。室內氣流組織能防止漆霧、溶劑蒸氣向外逸散,并使其集中安全引入排風系統。
3.9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前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已經投產運行的企業或生產設施。3.10新建企業new facility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新建、改(擴)建建設項目。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1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1年**月**日起,執行表1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排氣筒高度一般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關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確因安全考慮或其他特殊工藝要求,排氣筒低于15m時,排放要求需要加嚴的,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4.2.3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時,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當同一車間或同一生產設施有不同排氣筒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時,應該合并計算。
4.2.4污染物處理效率通過同時測定處理前后廢氣中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氣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與處理前的污染物的質量百分比計,當處理設施為多級串聯處理工藝時,處理效率為多級處理的總效率,即以第一級進口為“處理前”,最后一級出口為“處理后”進行計算;當處理設施處理多個來源的廢氣時,應以各來源廢氣的污染物總量為“處理前”,以處理設施總出口為“處理后”進行計算。當污染物控制設施有多個排放出口,則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總量為“處理后”。具體見公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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