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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布燃煤耦合污泥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1291-2021)。標準于2021年6月1日實施。詳情如下: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
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提出、歸口并組織實施。
本文件起草單位:同濟大學、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羌寧、劉娟、孫毅、董勵、陳淑敏、史天哲、董威。
引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加強對燃煤耦合污泥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結合上海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制定或新修訂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文件限值,以及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市人民政府發布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從嚴原則,按適用范圍執行相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文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8日批準。
燃煤耦合污泥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達標判定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上海市轄區內現有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適用于600MW及以上發電機組的摻燒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246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8 煙塵采樣器技術條件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 63.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二噁英類的測定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40 環境空氣和廢氣砷的測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氯化氫的測定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氯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廢氣氣態汞的測定活性炭吸附/熱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3 環境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砷、硒、鉍、銻的測定原子熒光法
DB 31/933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DB 31/1025 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coal & sludge co-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以煤為主要燃料、同時摻燒適量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發電鍋爐。
3.2 污泥sludge城鎮污水處理廠在污水凈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礫。
3.3污泥摻燒率mass ratio of sludge to coal for boiler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3.1)的摻燒污泥質量與入爐燃煤質量的比率。注:摻燒污泥質量為入廠污泥以60%含水率為基準進行折算。
3.4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標態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氣體狀態。注:本文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中的數值。
3.5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6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reference oxygen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標準狀態下煙囪或煙道中干排氣所含大氣污染物折算到基準氧含量條件下的排放濃度值。
3.7新建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new coal & sludge co-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的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項目。
3.8現有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existing coal & sludge co-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
3.9二噁英類dibenzo-p-dioxins and dibenzofurans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類物質的總稱。
3.10二噁英類毒性當量因子toxicity equivalence factor(TEF)二噁英類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對芳香烴受體(Ah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注:典型二噁英類同類物毒性當量因子見附錄A。
3.11測定均值average values一定時間內采集的一定數量樣品中污染物濃度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
3.12小時均值hourly average values1h內以連續不少于45min采樣獲取的測定值,或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取不少于3個樣品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4排放控制要求
4.1入爐摻燒的污泥應符合GB/T 24602的要求。
4.2進入燃煤耦合污泥電廠的污泥應采用密閉專用車輛運輸至廠內煤場區域內專門的污泥存儲間(斗)。
4.3用于污泥貯存的污泥存儲間(斗)應具有良好的防滲性能,內部應處于負壓狀態,形成負壓所需的排氣接入發電鍋爐爐膛燃燒處理。
4.4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的污泥摻燒率不應大于5%。
4.5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自2021年8月1日起,現有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4.6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應采取煙溫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煙羽等現象。
4.7燃煤耦合污泥電廠應采取措施控制燃煤、污泥等物料儲存、轉運以及工藝過程中的顆粒物、惡臭污染物排放,并符合DB31/933和DB31/1025中的相關要求。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HJ 819和HJ 820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開相關信息。
5.1.2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排放煙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應按HJ 75的規定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和排污口標志。當采樣平臺高度大于20m時,應設有通往平臺的自動升降設備。
5.1.3企業應按規定在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煙氣的排氣管或煙道安裝能獨立監控的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系統。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系統應包括但不限于監測煙氣流量、溫度、壓力、含濕量、氧濃度,顆粒物、氯化氫、二氧化硫、及同時監測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
5.1.4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系統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按HJ 75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要求以及其他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5.1.5對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GB/T 16157、HJ/T 397、HJ 819及HJ 820的規定執行。除連續監測項目外,重金屬類的監測頻率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二噁英類的監測頻率不少于每年二次。對于二噁英類的監測,應在6h~12h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對于重金屬類污染物的監測,應在0.5h~8h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
5.1.6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應按照HJ/T 373的規定執行。
5.1.7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方法見表2。
6達標判定要求
6.1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得的監測數據等于或者小于排放濃度限值時為達標排放。
6.2采用自動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得的有效小時均值等于或小于排放限值時為達標排放。6.3若同一時段的手工監測數據與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優先采用手工監測數據。
7實施與監督
7.1本文件由市和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企業應采取措施,達到本文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企業未遵守本文件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構成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燃煤耦合污泥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政策解讀
一、標準制定背景
隨著本市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斷推進和相關處理技術的持續升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作為市政污水處理的副產物,其有效處理、安全處置是水污染控制的關鍵環節。對于本地區而言,燃煤電廠摻燒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污泥填埋導致的土地資源耗竭,以及可能存在的二次污染等問題。但目前國家和本市尚無燃煤電廠摻燒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如僅參照《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963-2016)和《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768-2013)進行管控,存在著污染物控制指標不合理、管控要求不完整、氧含量折算不一致等問題。為更有效合理地控制電廠耦合摻燒污泥過程大氣污染物的排放,保障燃煤電廠耦合摻燒污泥項目的順利實施,促進上海市燃煤電廠耦合摻燒污泥相關技術和管理水平的進步,進一步提升本市高質量發展精細化管理的要求,有必要制定相應的行業排放標準。
二、標準制定過程
自該標準的制定工作以來,市生態環境局多次召開會議,聽取有關部門、企業及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并于2020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在網上公開標準全文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書面征求了生態環境部、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市市場監管局、市發改委、市水務局、各區生態環境局等相關委辦局、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電漕涇發電有限公司等企業的意見。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月10日組織召開專家技術審查會并通過。
三、標準的適用對象及主要內容
標準的適用對象為600MW及以上機組的摻燒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主要內容包括入爐摻燒污泥的特性要求、允許污泥摻燒率,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重金屬類、二噁英類等污染物因子的有組織排放限值要求,工藝過程環保措施要求和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
四、標準的限值
標準規定了最大允許污泥摻燒率、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濃度限值(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汞及其化合物,鎘、鉈及其化合物,銻、砷、鉛、鉻、鈷、銅、錳、鎳、釩及其化合物、二噁英類以及煙氣黑度),較于現執行的《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963-2016和《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768-2013,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氣黑度與DB31/963-2016要求相同外,其它各污染物限值均有不同程度收嚴。
五、標準的實施時間
在實施時間方面,綜合考慮本市燃煤耦合污泥發電企業現有基礎及提標改造所需時間,新建企業在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企業給予兩個月的改造過渡期,過渡期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
六、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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