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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印發《河南省2021年夏季臭氧與PM2.5污染協同控制攻堅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河南省2021年夏季臭氧與PM2.5污染協同控制攻堅實施方案
“十三五”期間,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取得顯著成效,但臭氧(以下簡稱“O3”)污染問題日益凸顯,已經成為影響全省夏秋季節環境空氣質量的重要因素。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是形成O3的重要前體物,也是PM2.5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VOCs綜合治理是控制O3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重要途徑,也是促進企業提質增效、產業綠色轉型的重要方式。為深入推進“十四五”VOCs綜合治理,實現O3與PM2.5協同增效,提高大氣污染治理精準性、科學性、系統性和有效性,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防控、過程管理、末端治理”的治污路線,摸清VOCs污染底數,持續夯實O3污染防治工作基礎,扎實推進VOCs排放量削減,實施系統治污;聚焦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突出點面結合、破點守面,實現精準治污;強化涉VOCs重點污染源監測監控能力,優先治理VOCs排放量大的行業,以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油品儲運銷等為重點領域,以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和重點企業為重點管控對象,有力推進合成革、制鞋、化纖、紡織印染、橡膠和塑料制品等企業集群和生活源領域治理,落實差異化管控措施,實現科學治污;堅持嚴格執法和優化服務并重,深入宣貫《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涉VOCs行業標準和政策,督促引導企業主動治理,實現依法治污。
二、工作目標
2021年5月至9月因O3超標天數控制在54天以內,O3濃度峰值(O3日最大8小時滑動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數)及PM2.5濃度均值同比降低,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三、工作重點
(一)重點區域城市建成區及46個涉VOCs工業園區、36個涉VOCs企業集群(詳見附件1)。
(二)重點時段
2021年5月至9月份為O3高值集中時段,全時段對活性強、O3生成潛勢大的涉VOCs污染源進行重點治理,特別關注預測預報提示的O3濃度為155-170微克/立方米的時段,針對該時段采取時段性管控措施。
(三)重點行業
石油化工、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及油品儲運銷領域。(詳見附件2)
(四)重點企業
涉及芳香烴、烯烴、炔烴、醛類等高活性VOCs的使用和排放企業。(行業范圍見附件3)
四、工作任務
(一)實施VOCs重點企業銷號式綜合治理提升行動
1.幫扶企業完成治理提升工作。2021年5月底前,將城市建成區內涉VOCs企業、VOCs產生量大于2公斤/小時的企業、《“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完成源頭替代企業、財政資金已經支持VOCs治理項目企業等納入銷號式綜合治理清單(見附件4)并報省污染防治攻堅辦,確保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清單全覆蓋;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負責銷號式綜合治理工作,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標準》(GB 37822-2019)、《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41/1951-2020)、《印刷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41/1956-2020)等國家和河南省行業排放限值及《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6-2013)、《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7-2013)、《蓄熱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1093-2020)等規范幫扶企業完成升級改造和整治工作,經當地執法部門會同監測部門核實達到以上要求后銷號;鼓勵環境績效水平高、管理規范的企業申請績效分級A、B級企業。本方案印發后,對未完成整改或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納入夏季錯峰生產調控。(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與信息化廳、市場監管局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 扎實推進源頭替代。全面落實工信部和財政部《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削減行動計劃的通知》(工信部節聯〔2016〕217號)、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積極推進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汽修等行業完成源頭替代,使用的原輔料VOCs含量限值符合《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1-2020)、《車輛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24409-2020)、《工業防護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30981-2020)、《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38597-2020)等要求。2021年5月底前,家具制造、制鞋、汽車整車制造、工程機械整機制造、包裝印刷及含涂裝工序企業,達到重點行業績效分級B級及以上或績效引領指標要求。木質家具制造行業推廣使用靜電噴涂與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替代比例要達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膠粘劑,替代比例要達到100%。鋼結構制造行業大力推廣使用高固體分涂料,使用比例要達到50%以上,探索試用水性涂料。卷材制造行業要全面推廣使用自動輥涂技術,配套建設燃燒等治理設施。(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3. 加強企業廢氣收集管理。堅持分類收集原則,企業要依據廢氣污染物種類、產污環節、VOCs濃度高低分類收集和處理,原則上同類污染物合并收集;濃度高的污染物單獨收集,做到污染物收集處理科學合理,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幫扶指導企業科學規劃設計廢氣收集系統,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等收集方式;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最大程度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實施有效控制,提升廢氣收集率,做到“應收盡收”。進一步嚴格排查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的原輔材料、產品、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督促企業通過采取設備與場所密閉、工藝改進、廢氣有效收集等措施,削減VOCs無組織排放。(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4. 加強治理設施運行管理。全面排查VOCs企業治理設施,禁止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噴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藝設施,對采用“活性炭吸附+光催化(光氧化)”、“水噴淋+活性炭吸附”、“UV光解+低溫等離子體”等雙重處理設施和“水噴淋+活性炭吸附+UV光解”、“水噴淋+活性炭吸附/脫附濃縮+催化燃燒”等三重處理設施工藝的企業進行去除率評估工作。對—6—去除率低于相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和未按規范更換活性炭的企業,指導企業2021年5月底前完成設備升級改造;督促所有使用有活性炭處理工藝的企業,在5月份完成一輪活性炭更換工作,并推行活性炭廠內脫附和專用移動車上門脫附,指導企業依法做好廢活性炭的密封貯存和轉移;對使用直接燃燒法作為廢氣治理設施的企業,應當保證燃燒室溫度不得低于760°C、廢氣燃燒室停留時間不得低于0.75s;對大風量、低濃度的企業,推廣采取“吸附/脫附濃縮+燃燒”等方式處理廢氣。落實“處理設施應略早于生產設備啟動、略晚于生產設備停止”的工作要求,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相應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對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對于噴涂廢氣,還應采取高效漆霧凈化措施,確保進入吸附裝置的廢氣顆粒物含量小于1mg/m3。開展旁路整治工作,在確保生產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取消非必要旁路;對必須保留的旁路,應當通過鉛封、自動監控設施等加以控制,防止通過旁路不經過治理設施的直排行為。(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5. 組織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嚴格按照《石化企業泄露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環辦〔2015〕104號)要求,2021年5月底前,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組織開展完成煉油、石油化工、有機化學原料生產(包括溶劑)、煤化工、液化品(油品)、化學原料藥生產及存儲等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1000個的企業新一輪次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并及時修復泄漏點,減少無組織排放。(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商務廳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6. 規范建立企業VOCs臺賬。督促企業規范建立含VOCs原輔料臺賬、處理VOCs治理設施運行臺賬和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提供原輔材料清單,并張貼在原料庫中顯要位置。根據排污許可證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設備列表逐一對設備進行編號、張貼設備名稱,逐項完善臺賬記錄內容,并根據實際生產情況做好記錄,記錄保留一年以上。(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場監管局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二)加強油品儲運銷全過程VOCs排放控制
1.加大油氣污染回收執法檢查力度。2021年5月底前,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要督促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對儲油設施、運輸車輛油氣回收設施開展一輪自查,在此基礎上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完成轄區內所有汽油儲油庫、20%以上的汽油加油站和油罐車的監督性抽測工作;2021年5月至9月,省生態環境廳完成全省在用儲油庫(汽油)、300座加油站及300輛油罐車油氣回收裝置監督抽測工作,監督抽測工作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及要求開展,不得漏檢關鍵項目;加強對轄區內儲油庫(汽油)和城市建成區汽油加油站、油罐車油氣回收系統的監督性檢查,對企業環保手續、油氣回收裝置運行情況、維護記錄、季度性自檢報告或記錄、裝卸油過程、加油過程規范操作以及卸油區視頻監控進行檢查,指導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業主單位按規范對油氣回收裝置進行檢測和維護,生成季度自檢報告,原始檢測數據保留兩年以上,卸油區視頻監控數據保留3個月以上。(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商務廳、市場監管局配合,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 強化高排放柴油車入市通行管理。2021年5月底前,公安部門完成“河南電子通行證一體化平臺”建設工作,加大電子警察、卡口系統建設力度,實現城市建成區禁限行區域入市貨車通行電子監控全覆蓋,嚴格貨車入市通行管理;統籌入市電子通行證制度建立、各部門數據聯通共享、前端電子開口建設、違規車輛查處等。公安部門負責將高排放車輛禁用區及車輛信息錄入系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夏季渣土車、水泥罐車、砂漿車等車輛入戶監督抽測專項行動,做到上述車輛監督抽測全覆蓋。住建部門負責梳理并錄入渣土車、水泥罐車、砂漿車等車輛基礎信息,并對上述車輛使用時間、行駛路線進行合理規劃,大幅降低車輛尾氣排放對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嚴格落實“機動車排放檢驗與強制維護(I/M)制度”和“環保取證+公安罰款+交通監督維修”的監管機制,建立“監測-維修-執法”閉環工作機制,重點查處柴油貨車超標排放,有效降低機動車尾氣對VOCs和NOx貢獻。(省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按職責分工,各級政府負責落實)3. 推動油氣回收在線監控系統建設。建設省級油氣回收監管監測系統平臺,實時監控儲油庫、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使用情況,確保油氣回收裝置穩定、高效運行,有效減少VOCs排放。按照《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20)、《油品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1-2020)、《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20)要求,試點推進紅外攝像方式檢測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商務廳、市場監管局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4. 加強輕質物料VOCs排放監管。2021年5月底前,對所屬轄區內輕質油品物料儲存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梳理,監督油品生產、儲存、運輸和銷售企業改用浮頂罐進行油品儲存。真實蒸氣壓≥76.6kPa的石腦油應采用低壓罐、壓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儲存;真實蒸氣壓≥5.2kPa但<27.6kPa的揮發性有機液體應采用設計容積≥150m3的儲罐儲存;真實蒸氣壓≥27.6kPa但<76.6kPa的揮發性有機液體應采用設計容積≥75m3的儲罐儲存;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應采用內浮頂罐并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其中,內浮頂罐應采用液體鑲嵌式、機械式鞋形、雙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頂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應采用雙封式密封,且初級密封采用液體鑲嵌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保證密封效果,有效降低VOCs排放,提升治理效果。現場抽查汽車、鐵路運輸等是否采用底部裝載或頂部浸沒式裝載方式;抽查廢水集輸、儲存處理環節是否采取收集處理等必要措施防止VOCs排放。(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商務廳、市場監管局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三)開展重點工業園區綜合治理
1.深化重點園區提標治理。2021年6月底前,對全省46個涉VOCs工業園區要制定綜合治理方案,統一整治標準和整改時限,完善管理臺賬;對排放量大、排放物質以芳香烴、烯烴、炔烴、醛類等為主的涉VOCs企業制定“一企一策”方案,做到措施精準、時限明確。開展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園區走航監測,分析VOCs組分構成,識別特征污染物和高活性污染物。淘汰低效污染防治設施,鼓勵具備條件、有需求的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噴涂中心、活性炭回收再生處理中心、溶劑處理中心,積極引導建設“共享工廠”。(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 推動重點企業集群提標治理。2021年5月底前,對36個企業集群(同一鄉鎮及毗鄰鄉鎮交界處同行業涉VOCs企業超過10家的認定為企業集群)綜合治理情況進行核查;并結合本地產業結構特征,進一步排查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的行業,以及化纖、橡膠制品、使用再生塑料或含涂裝工序的塑料制品等企業集群。推動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的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裝印刷等以小企業為主的集群企業實施源頭替代和汽修、人造板等企業集群優化整合,推動企業集群入工業園區或小微企業園,對不符合產業政策、整改達標無望的企業依法關停取締。(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四)加強生活源污染管控
1.強化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控制。對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產生油煙的餐飲企業、單位安裝油煙凈化設施進行摸排,最低去除效率應符合小、中型餐飲服務單位大于90%、大型餐飲服務單位大于95%的規定,根據使用情況定期清洗。鼓勵對城市建成區大中型(3個及以上灶頭)餐飲服務企業全部安裝油煙在線監控系統,實施在線監管,對老舊餐飲油煙凈化設施實施更換如實做好維護記錄,確保凈化裝置高效穩定運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 整治露天燒烤。開展夏季露天燒烤專項整治,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對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露天燒烤店實施源頭治理,引導商家自覺規范經營,安裝去除效率大于90%以上的油煙凈化設施,鼓勵商家自行更換環保爐具,緩解燒烤油煙擾民問題,實現長效管理;對城市建成區范圍外的燒烤夜市廣場,引導商戶移入屋內規范經營,堅持疏堵結合、文明勸導與嚴格執法相結合,以解決市民群眾的訴求為立足點,可采取專人專管的方式,幫助商家整改違規行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3. 加強建筑裝飾裝修行業VOCs治理。嚴格控制裝飾材料市場準入,按照《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597-2020)規定,嚴禁銷售VOCs含量超標的涂料和膠粘劑。對新建或翻新房屋建筑、市政道路、鋼結構施工噴涂等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嚴格選用低、無VOCs的涂料、稀釋劑及膠粘劑,優先選用裝配式建筑構件和定型化、工具式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減少施工現場涂裝作業;室內裝修優先選用預制成型的裝飾材料,除特殊功能要求外,室內地坪實施使用無溶劑涂料和水性涂料。(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4. 推進汽車制造和維修行業VOCs治理。鼓勵建設鈑噴共享中心,配套建設高效VOCs治理設施,并在鈑噴共享中心輻射服務范圍內逐步取消使用溶劑型涂料的鈑噴車間。推廣采用靜電噴涂等高涂著效率的涂裝工藝,噴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藝操作應置于噴烤漆房內,使用溶劑型涂料的噴槍應密閉清洗,產生的VOCs廢氣應集中收集和治理。制造和維修企業將車輛集中存放于室外時,應在相應區域加裝遮陽頂棚。強力推廣使用水性、高固體分等低揮發性涂料,色漆使用水性涂料,中涂、底漆使用高固體分涂料,鼓勵高水平源頭替代。(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場監管局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5. 加強干洗行業VOCs治理。組織對轄區內從事干洗服務的企業和干洗店進行排查,全面使用配備溶劑回收制冷系統、不直接外排廢氣的全封閉式干洗機,淘汰開啟式干洗機。每周自行對干洗機及干洗機輸送管道、閥門進行檢查,防止干洗劑泄露,并做好臺賬記錄。提高從業者操作水平,采購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干洗和染色溶劑,干洗劑、染色劑必須密閉儲存,減少干洗劑添加和儲存過程中VOCs的逸散。強化干洗溶劑和干洗產生危廢的管理,規范相關臺賬,干洗溶劑經蒸餾后的廢棄物殘渣、廢溶劑殘渣必須密封存放,且貯存不得超過一年。(省商務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6. 強化秸稈垃圾禁燒管控。強化各級地方政府秸稈垃圾綜合利用和禁燒主體責任,加強宣傳引導,增強監控監管能力;組織禁燒專項巡查,加大執法力度,落實禁燒獎懲制度。充分利用“藍天衛士”等科技手段,重點抓好夏收后秸稈禁燒管控工作。(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五)實施夏季錯時錯峰生產調控
1. 合理安排錯時生產調控。組織召開夏季錯時錯峰生產工作動員會,對錯時錯峰生產工作開展動員部署,組織各地圍繞夏季錯峰生產行業進行全面排查,提前通知相關企業調整生產計劃,做好錯峰生產準備,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 調整涉VOCs行業企業生產時間。2021年5月至9月每天早6時至晚17時,原則上禁止使用油性涂料的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家具制造企業噴涂作業;全時段完全使用水性、粉末等低揮發性涂料的企業,在確保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的前提下,不做強制要求。引導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量不在7月至9月期間安排全廠開停車、裝置整體停工檢修和儲罐清洗作業等,減少非正常工況VOCs排放;確實不能調整的,要加強啟停機期間以及清洗、退料、吹掃、放空、晾干等環節VOCs排放管控,確保滿足標準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3. 調整戶外涉VOCs施工作業時間。2021年5月至9月每天6時至17時,禁止墻體噴涂、各類管道與構件防腐噴涂、圍欄噴(刷)油漆及切割焊接等易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戶外施工作業;除采用低VOCs的涂料噴涂、劃線作業外,禁止道路瀝青鋪設和涂料劃線作業。(省公安廳、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4. 實施加油站錯時裝卸油。2021年5月至9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除保障民生供應的油品裝卸作業外,城市建成區內所有加油站卸油作業時間應調整至每日20點至次日6時期間,裝卸過程不得出現滲漏、滴油或明顯的油氣排放現象。(省商務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5. 倡導公眾夜間加油。商務部門負責組織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銷售分公司、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中海油河南銷售有限公司等石油化工企業和民營加油站研究出臺加油優惠鼓勵政策,并通過各級商務部門官網、企業發放加油優惠宣傳單、發送宣傳短信、在加油站張貼加油優惠政策公告等措施,引導公眾2021年5月至9月每日20時至次日6時期間加油,減少油品銷售環節白天VOCs排放污染。(省商務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六)全面提升VOCs監管能力體系建設
1.開展重點區域、重點點位走航監測監控。運用衛星遙感技術對全省O3以及其前體物高值區進行監測,篩選識別VOCs排放“熱點”區域,并將相關信息共享給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圍繞100個國控站點和251個省控站點,每個省轄市選取2-3個涉VOCs企業集群或工業園區等敏感區,在強輻射、高溫、低濕、靜風等不利氣象條件下,2021年5月底前完成一輪次VOCs污染狀況走航監測,摸清VOCs污染狀況,快速發現和標記問題點,確定本地主要VOCs種類和VOCs排放前五名重點行業,相關信息共享給周邊相關省轄市、縣(市、區)。(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 提升VOCS監測監控能力。加快完善環境空氣VOCs監測網,加強VOCs組分觀測和光化學網建設,2021年5月至9月,按照《2021年河南省生態環境監測方案》要求,開展VOCs空氣質量監測和涉VOCs企業監測工作。2021年6月底前,全面推進工業企業污染防治設施分表記電,對VOCs重點排污單位風量大于10000m3/h或VOCs產生量大于2公斤/小時以上的主要排放口安裝NMHC在線監測設施(FID檢測器),排查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行業VOCs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對達不到《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90號)要求的企業停產整治,做到監控設備“安裝、聯網、運維監管”全覆蓋。2021年7月底前,對企業自行監測及第三方檢測機構監測開展質量抽查,嚴肅查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提高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質量。(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3. 加強O3預報和VOCs聯防聯控機制。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要探索開展單因子O3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工作,建立以O3為主要對象的污染天氣應急應對體系,重點提升O3污染預報準確度,建立O3預報和VOCs聯防聯控機制,提前48小時發布O3污染預警。以涉VOCs企業清單、走航監測得到的排放數據為基礎,重點加強加油站、儲油庫、VOCs重點企業及移動源的巡查督查,科學評估本地VOCs排放源對本地污染的貢獻度,采用事前評估的技術手段在O3重污染天氣過程來臨前科學分析現有應急減排措施的實施效果,及時采取更具針對性的應急減排措施,強化重點區域周邊的環境監管,有效疏解區域機動車通行,減少機動車尾氣蓄積,加大高溫時段灑水頻次,增加高溫時段空氣濕度,有效緩解O3重污染程度。(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氣象局參與,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充分認識夏季攻堅行動對我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意義,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聚焦重點區域、重點時段,把握污染物排放季節性規律,堅持因地制宜和靶向治理,突出精準治污,施行“一季一策”、“一市一策”、“一區一策”,切實提升夏季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2021年5月底前,將本級實施方案報省污染防治攻堅辦備案。
(二)強化責任落實。充分認識夏季O3與PM2.5污染協同控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作為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工作、推動工業企業綠色發展、助力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建設的重要抓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研究提出具體措施,進一步壓實工作責任,加強督促落實,保質保量完成各項任務。
(三)加強科技支撐。加強區域大氣污染特征、形成機理、來源分析、健康影響、大氣污染預報預警等方面的基礎性研究,大力推進VOCs污染防治和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應用。開展重點行業VOCs排放源譜研究,提升大氣環境VOCs源解析能力。建立政府、高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和企業之間的治理協作機制,根據《關于開展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防控“一市一策”駐點跟蹤研究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發揮專家團隊在重點城市大氣污染防治攻關攻堅的指導作用,促進成熟先進VOCs治理技術推廣應用,幫扶指導各地和企業開展VOCs治理。
(四)嚴格執法監管。加大VOCs排放監管,重點圍繞VOCs企業“三率”(指廢氣收集率、設施投運率、設施去除率),開展“監測-執法”聯合檢查,對未按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生產、使用VOCs污染防治設施、采取減少VOCs排放措施、建立和保存相關臺賬及不能穩定達標排放和無組織排放超標等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嚴格查處,并每周公開1-2例典型案例。加大對涉VOCs原輔材料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抽檢力度,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標準的原輔材料和產品行為。
(五)加大宣傳力度。充分發揮各級生態環境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及新媒體的作用,積極營造有利于開展VOCs 綜合治理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開展VOCs 治理責任感,大力推動涉VOCs 行業綜合治理工作,選擇相關行業涉VOCs 企業治理正面典型,加強宣傳報道,踐行綠色低碳發展。
(六)細化考核評估。省污染防治攻堅辦每月對各省轄市優良天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排名通報,對2021年5至9月優良天數目標的完成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對重點攻堅任務落實不力,或環境空氣質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地方開展督察問責,2021年9月底前,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將夏季VOCs污染治理攻堅行動工作總結報省污染防治攻堅辦,并推薦1-2個工業園區和5-10家企業VOCs整治典型,經省生態環境廳綜合評估后,向社會公布,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減少現場檢查頻次,做到無事不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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