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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有關“重視新污染物治理”的工作部署,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有關“重視新污染物治理”的工作部署,我部組織編制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10月22日。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 滕曉明、田亞靜
電話:(010)65645761、(010)65645790
傳真:(010)65645781
郵箱:chem@mee.gov.cn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編:100006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10月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
( 征求意見稿)
新污染物不同于常規污染物,指新近發現或被關注,對生態環境或人體健康存在風險,尚未納入管理或者現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風險的污染物。新污染物多具有生物毒性、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征,在環境中即使濃度較低,也可能具有顯著的環境與健康風險,其危害具有潛在性和隱蔽性。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生產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來源。我國是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大國,新污染物種類繁多、分布廣泛、底數不清,環境與健康風險隱患大。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是美麗中國和健康中國建設的重要內容,關系中華民族的繁衍生息和永續發展。為切實加強新污染物治理,保障國家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制定本行動方案。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系統觀念,著眼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為核心,突出科學、精準、依法治污,遵循全生命周期環境風險管理理念,統籌推進新化學物質和現有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實施調查評估、分類治理、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加強制度和科技支撐保障,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新污染物治理體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建設美麗中國。
工作目標:到2025 年,建立健全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法規制度體系和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體制,動態發布《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完成國內外高關注、高產(用)量的化學物質危害篩查,完成一批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落實“一品一策”,禁止全氟己基磺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PFHxS 類)、六溴環十二烷、十溴二苯醚、短鏈氯化石蠟、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六氯丁二烯、得克隆的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嚴格限制全氟辛基磺酸及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 類)、全氟辛酸、其鹽類及其相關化合物(PFOA 類)、壬基酚的用途,規范抗生素藥物的使用;基本實現重點行業二噁英類達標排放。
到2035 年,建成較為完善的新污染物治理體系,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能力大幅提升,新污染物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
一、完善法規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
(一)加快推進立法進程。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化學物質信息報告、調查監測、環境風險評估、環境風險管控、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等制度。修訂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時,增加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控、新污染物治理相關要求。加強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配套文件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相關制度的銜接。
(二)完善技術標準體系。系統構建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技術標準體系,制修訂危害評估、暴露評估、風險表征、經濟社會影響評估、數據質量評估、危害特性測試方法、計算毒理評估與應用等標準和技術規范。逐步完善新污染物環境監測技術體系。
2021 年前,發布優先評估化學物質篩選技術導則。2022 年前,發布化學物質危害評估、暴露評估等技術規范。2025 年前,發布數據質量評估、風險表征、排放場景構建等技術規范,修訂毒性測試方法,編制環境暴露參數手冊,發布經濟社會影響評估等技術導則。發布水中壬基酚,水、土壤和沉積物中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等的監測分析方法。
(三)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機制。建立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市場監管、藥監等部門參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強部門間聯合調查、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增強部門間法律法規協調和制度銜接。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原則,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機制,全面落實新污染物治理屬地責任。建立國家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強化新污染物治理綜合決策咨詢與技術支撐。
二、開展調查評估,掌握新污染物風險狀況
(四)實施環境信息調查。建立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制度。開展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摸清重點行業、重點化學物質生產使用的品種、數量、用途等基本信息。針對列入優先評估計劃的化學物質,進一步開展生產、加工使用、環境排放數量及途徑、危害特性等詳細信息調查。2023 年底前,完成首輪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和首批優先評估化學物質詳細信息調查。
(五)開展環境調查監測。逐步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制度。研究制定新污染物調查試點監測方案。依托現有生態環境監測網絡,不斷提高新污染物調查監測數據質量。以長江、黃河等流域和重點飲用水源地,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以及渤海、南海、長江口、杭州灣、珠江口等海域為重點,以高危害、國內外高關注的、高產(用)量的、分散式用途等化學物質為重點,試點開展環境調查監測。針對列入優先評估計劃的化學物質,對重點行業企業、典型工業園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焚燒廠、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排放及周邊環境等,試點開展環境調查監測。在華北平原、中西部等居民飲用水依賴地下水程度較高的地區,針對淺層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開展新污染物調查和監測試點,探索建立地下水中新污染物調查、監測及健康風險評估技術方法。選擇典型的重點區域,開展新污染物對相關人群環境暴露評估分析。2025 年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
(六)評估環境風險。建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制度。研究制定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和評估方案。完善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數據庫,梳理國內外現有權威數據,以國內外高關注、高產(用)量、分散式用途、環境檢出率高的化學物質為重點,開展化學物質環境與健康危害測試和風險篩查。綜合分析化學物質危害和環境暴露情況,制定并動態發布優先評估計劃,每年完成5-10 種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評估。動態發布《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2022 年底前,發布第一批優先評估計劃。
(七)動態發布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針對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的化學物質,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國內外關注且環境檢出率高的其他新污染物,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開展管控措施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識別優先控制化學品主要環境排放源,適時制修訂相關行業排放標準,動態更新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研究制定禁止或限制用途的化學物質名錄。在此基礎上制定《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定期更新發布。有條件的地區在落實國家任務要求的基礎上,參照國家標準和指南,先行開展化學物質環境調查、環境監測和環境風險評估,因地制宜制定地區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補充清單和管控方案,制定完善有關地方政策標準等。
三、嚴格源頭管控,防范新污染物產生
(八)全面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落實企業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對涉及新化學物質登記的企業開展專項監督抽查。建立健全新化學物質登記測試數據質量監管機制,對新化學物質登記測試數據質量進行現場核查,并公開核查結果。建立國家和地方聯動的監督執法機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事項納入環境執法年度工作計劃,加大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做好新化學物質和現有化學物質環境管理銜接,動態完善《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
(九)嚴格實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將擬禁止或限制生產、加工使用的化學物質以及相關工藝、裝備等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或限制類,研究將相關替代品及替代技術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對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或限制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藥品、獸藥、化妝品等,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核發。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不符合禁止生產或限制使用化學物質管理要求的建設項目,依法不予批準實施。將擬禁止進出口的化學品納入《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加強進出口管控;將嚴格限制用途的化學品納入《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強化進出口環境許可管理;采取激勵政策,引導企業事業單位持續開發推廣無毒無害、低毒低害原料和產品。
自2021 年12 月26 日起,禁止六溴環十二烷的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到2022 年底,禁止銷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產品。2025 年底前,逐步禁止PFHxS 類、十溴二苯醚、短鏈氯化石蠟、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六氯丁二烯、得克隆的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嚴格限制PFOS 類、PFOA 類的生產和加工使用;禁止壬基酚用于農藥助劑;基本實現二噁英類全面達標排放。
(十)加強產品中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含量控制。對擬采取含量控制的化學物質,將有關要求納入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并嚴格監督落實,減少產品在消費過程中新污染物的環境排放。逐步完善玩具、學生用品等重要消費品中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含量限值強制性國家標準。2023 年前,制定氯化石蠟產品中短鏈氯化石蠟的含量限值標準。
四、強化過程控制,減少新污染物排放
(十一)加強清潔生產和綠色制造。加大清潔生產推廣力度,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全面推進清潔生產改造或清潔化改造,企業應采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稱、數量、用途,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等相關信息。強化產品全生命周期綠色管理。推動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納入綠色產品、綠色園區、綠色工廠和綠色供應鏈等綠色制造評價指標體系。
(十二)規范抗生素類藥品使用管理。研究建立抗菌藥物環境危害性評估制度,在藥品、獸藥注冊登記環節,對新品種開展藥物的環境危害性評估。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嚴格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加強獸用抗菌藥物監督管理,嚴格規范獸藥抗菌藥物的生產和使用。實施獸用抗菌藥治理行動,完善獸藥分類管理制度,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物。禁止人用重要抗菌藥物在養殖業中應用。
(十三)強化農藥施用管理。加強農藥登記管理,健全農藥登記后使用環境風險監測和再評價機制。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2023 年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風險農藥品種再評價。持續開展農藥使用減量專項行動,推進病蟲害綠色防控替代化學防治,嚴格執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標準,確保化學農藥使用總量持續減少。鼓勵發展高效低風險農藥,穩步推進高毒農藥淘汰和替代計劃。鼓勵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
(十四)引導綠色消費。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限值和禁用要求納入環境標志產品和綠色產品認證、標識體系。推動在玩具、化妝品、洗滌用品、電子電氣、紡織品等產品標識中,加入不含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標識或提示。推動洗衣等服務行業采取措施,減少含四氯乙烯干洗劑的使用。將減少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使用納入綠色家用、綠色穿衣、綠色建筑、綠色流通等重點消費領域的激勵政策。
五、深化末端治理,持續降低環境風險
(十五)加強新污染物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制定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加強對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環境治理。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滿足相關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及環境質量目標要求,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有關要求,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寫排污登記表,將執行的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在其中予以載明。
督促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排污(放)口及其周邊環境開展定期環境監測,評估環境風險,定期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公開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十六)強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嚴格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培養基等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研究制定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檢測方法、鑒定技術標準和利用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十七)開展新污染物治理工程試點示范。在長江、黃河等流域和重點飲用水水源地周邊,重點河口、重點海灣、重點海水養殖區,以及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針對石化化工、橡膠、樹脂、涂料、印染、原料藥、污水處理廠等重點行業領域,選取重點工業園區和企業,開展一批新污染物環境風險防控與治理工程試點示范,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綠色替代、新污染物減排、污水和污泥、廢液和廢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術。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激勵政策,與企業簽署自愿協議,先行先試,減少新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六、加強實施保障,夯實綜合治理基礎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地方省級黨委和政府是實施本行動方案的主體,要于2022 年底前組織制定本地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細化分解目標任務,明確部門分工,抓好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積極作為、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 年對本行動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視情將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納入中央生態環保督察范疇。
(十九)強化監管執法。加強國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的監督、執法和監測能力建設。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的執法性監測和重點區域的環境監測。依法開展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現場檢查,加大對未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企業的監督執法力度。加強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或含有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產品的生產、使用、進出口監督和執法。
(二十)拓寬資金投入渠道。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研究將新污染物治理納入綠色金融體系,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新污染物治理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一)加大科技支撐力度。在國家科技計劃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關,開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危害識別、遷移轉化、綜合毒性減排、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及技術標準等關鍵技術研究。加強化學物質危害測試技術、致毒機理、人體健康影響、計算毒理學應用等研究,提升危害識別能力。加強化學物質非靶向和高通量監測技術、環境排放場景與暴露預測預警、追蹤溯源等方法研究,提升風險評估能力。加強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替代、減排技術以及污水處理、飲用水凈化、固體廢物處置、污染土壤修復等過程中新污染物去除技術研發,提升風險管控與污染治理能力。加強新污染物前瞻性研究,探索相關新理論和新技術等,提升國家創新和引領能力。
(二十二)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加強國家和區域(流域、海域)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新污染物的環境監測技術支撐保障能力。利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建設國家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構建化學物質計算毒理與暴露預測平臺。整合現有資源,加快建設一批涵蓋新污染物危害測試、暴露評估、監測檢測、計算毒理、環境風險管控等專業領域的重點實驗室和科研基地,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實驗室規范的化學物質危害測試實驗室。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專項培訓,鼓勵和支持企業提升環境管理和技術能力。
(二十三)加強社會共治。推進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公開。將新污染物治理納入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涉新污染物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樹立綠色消費理念,推進綠色采購,引導公眾選用綠色產品。
(二十四)強化宣傳教育。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傳教育,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將新污染物治理科學知識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培訓內容。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各地建立宣傳引導協調機制,發布權威信息,及時回應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監督引導作用,積極宣傳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經驗做法等。
(二十五)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借助雙邊、多邊國際合作機制,加強新污染物科學研究、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治理修復等技術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分享國內實踐成果。積極參與化學品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化學品環境管理行動計劃談判,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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