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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發布《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于11月15日實施。玻璃窯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制是10、50、200。詳情如下: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 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生態環境,改善天津市環境空氣質量,促進平板玻璃工業生產工藝和 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天津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尹立峰、孫蕊、王浩、趙翌晨、溫娟、回蘊珉、李敏姣、張雷波、閆平、常 文韜、宋兵魁、王蔭蔭、鄒迪、周廣琨、文亦青、王興、馮真真、閆佩、谷峰、張洪雷、常高峰。
本標準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批準。
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平板玻璃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控要求, 達標判定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新建、改建及擴建的平板玻璃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 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 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明日期的 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14669 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26453-2011 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5 大氣固定污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988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平板玻璃工業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GB 26453界定的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 26453 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平板玻璃 flat glass
板狀的硅酸鹽玻璃。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1]
3.2 平板玻璃工業 flat glass industry
采用浮法、壓延等工藝制造平板玻璃的工業。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2]
3.3 玻璃熔窯 glass furnace
熔制玻璃的熱工設備,由鋼架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3]
3.4 純氧燃燒 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氣體含氧量大于等于90%的燃燒方式。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5]
3.5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ion
溫度273K,壓力101.3kPa狀態下,排氣筒干燥排氣中大氣污染物任何1h的濃度平均值,單位 為mg/m3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6]
3.6 排放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7]
3.7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存放、開放式輸送揚塵,以 及設備、管線含塵氣體泄漏等。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8]
3.8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溫度273K,壓力101.3kPa狀況下,監控點(根據HJ/T 55確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 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為 mg/m3 。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9]
3.9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平板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 施。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10]
3.10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平板玻璃工業建設項 目。
[來源:GB 26453-2011,術語和定義3.11]
4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企業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執行表 1 規定的大氣污染 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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