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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江蘇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報批稿)》,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達標判定、實施與監督要求。適用于在用燃煤、燃油、燃氣和燃生物質的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詳情如下: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由江蘇省人民政府于202□年□□月□□日批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達標判定、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在用燃煤、燃油、燃氣和燃生物質的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 無組織排放控制 標準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533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氣態汞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熱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鍋爐 boiler
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來源:GB13271—2014,3.1]
3.2
在用鍋爐 in-useboiler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鍋爐。
[來源:GB13271—2014,3.2]
3.3
新建鍋爐 new boiler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鍋爐。
[來源:GB13271—2014,3.3]
3.4
燃煤鍋爐coal firedboiler
使用煤炭(含以煤炭及其制品為主摻燒其他燃料)、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煤泥、焦炭、蘭炭、石油焦、油頁巖等固體燃料的鍋爐。
3.5
燃油鍋爐 oil firedboiler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醇基燃料等液體為燃料的鍋爐。
3.6
燃氣鍋爐 gasfired boiler
使用天然氣、煤制氣、油制氣、高爐煤氣、焦爐煤氣、液化石油氣、沼氣、生物質熱解氣等氣態物質為燃料的鍋爐。
3.7
燃生物質鍋爐 biomassfired boiler
使用作物秸稈、林木廢棄物等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
3.8
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 kPa時的狀態。
注:本文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來源:GB 39726—2020,3.28]
3.9
氧含量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來源:GB13271—2014,3.7]
3.10
基準氧含量benchmark oxygen content
用于折算燃燒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氧含量的基準值。
[來源:HJ945.1—2018,3.12]
3.11
城市建成區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來源:GB/T50280-98,3.0.6]
3.12
封閉closed
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物料、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13
半封閉semi-closed
利用至少三面有圍墻(圍擋)及屋頂的圍護結構將物料、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14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來源:GB 39726—2020,3.22]
3.15
密閉 airtight
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來源:GB 39726—2020,3.23,有修改]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6個月后,在用鍋爐執行表1中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4.1.2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煤、燃油、燃氣鍋爐執行表1中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新建燃生物質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城市建成區的排放濃度限值。
表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4.1.3 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執行。
4.1.4 燃煤、燃生物質鍋爐煙囪高度(從煙囪或鍋爐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煙囪出口的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2規定執行,燃油、燃氣鍋爐煙囪不低于8m,鍋爐煙囪的具體高度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表2 燃煤、燃生物質鍋爐房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4.2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6個月后,在用鍋爐企業執行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建鍋爐企業執行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2 儲煤(煤矸石、油頁巖等)場應采用封閉料場(倉、庫、棚),儲生物質場應采用封閉、半封閉料場(倉、庫、棚),并采取覆蓋、噴淋(霧)等抑塵措施。
4.2.3 卸煤(煤矸石、油頁巖、生物質等)過程應采取噴淋(霧)等抑塵措施;煤炭(煤矸石、油頁巖等)皮帶輸送機應設置于封閉廊道(棧橋)內,產塵點應采取噴淋(霧)等抑塵措施或配備除塵設施。
4.2.4 設置煤炭(煤矸石、油頁巖、生物質等)篩分、破碎、制粉等工藝的,應在封閉廠房中進行,產塵點應配備除塵設施。
4.2.5 生產現場出口應設置車輪清洗和車身清潔設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抑塵控制措施。
4.2.6 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狀輔料的儲存、卸載、輸送、制備等過程應密閉,產塵點應采取除(抑)塵措施。
4.2.7 氨的儲存、卸載、輸送、制備等過程應采取密閉或防泄漏措施。
4.2.8 燃料油儲存、轉移和輸送以及含油廢水等無組織排放控制應符合GB 37822的要求。
4.2.9 廠區道路應硬化,并保持清潔。
4.2.10 臨時存放的灰渣應儲存于灰庫、渣倉內,產塵點應配備除塵設施;干灰運輸應采用氣力輸送、罐車等密閉方式。
4.2.11 鍋爐使用企業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文件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應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4.3 運行與記錄
4.3.1 廢氣污染治理設施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及時停止運轉,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
4.3.2 鍋爐使用企業應記錄廢氣污染治理設施及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運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噴淋/噴霧(水或其他化學穩定劑)作業周期和用量等。
4.3.3 燃生物質鍋爐應采用專用鍋爐,禁止摻燒煤炭、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等其他物料。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環境監測管理辦法》、HJ 819、HJ 820和排污許可等規定,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開相關信息。
5.2 對排放煙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GB/T 16157、HJ/T 397、HJ75、HJ 76的規定設置永久性監測孔和采樣平臺,并設置規范的排污口標志。
5.3 鍋爐使用企業應依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按照HJ75、HJ 76的要求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聯網。
5.4 對鍋爐使用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GB 5468、GB/T 16157、HJ/T 397、HJ 836等規定執行。
5.5 鍋爐使用企業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按照HJ/T 373、HJ/T 397的要求進行。
5.6 鍋爐使用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手工監測方法應符合表3的規定,在線監測技術規范應符合表4的規定。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表3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手工監測方法標準
6 達標判定要求
6.1 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照公式(1)換算為表5規定的基準氧含量條件下的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
表5 基準氧含量
6.2 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取的任意1 h平均濃度高于本文件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判定為超標排放。
6.3 采用在線監測時,在正常工況下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取的監測數據計算得到的任意有效小時均值高于本文件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判定為超標排放。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鍋爐使用企業是實施本文件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文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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