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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于近日發布了《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以下簡稱《技術政策》),以加強水泥工業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推動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裝備和污染防治技術進步,促進水泥工業向綠色功能產業轉變。
日前,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有關負責人就這一技術政策的有關問題及如何理解、貫徹這一技術政策,接受了相關媒體采訪。
媒體:環境保護部出臺這一《技術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十二五”期間我國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各類固體廢物的技術裝備廣泛應用。協同處置生活垃圾、城市污泥、危險廢物和其他固體廢物的水泥熟料生產線已經有100多條。目前,國內一些大型水泥企業集團在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污泥、危險廢物等方面積累了大量經驗,為本技術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技術支持。
《建材工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把推進綠色發展,支持利用現有新型干法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城市污泥、污染土壤和危險廢物等作為“十三五”期間水泥行業的主要任務之一。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廢物將是水泥工業節能減排的新亮點,是水泥工業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突出表現。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的應用在我國起步較晚,在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管理要求等方面均有待于建立和完善。由于廢物來源復雜、處置過程環節多,水泥企業在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中對可能出現的二次污染問題考慮不夠全面。
因此,水泥企業協同處置各類廢物在現有生產線上進行技術裝備改造,需要技術和污染防治方面的引導,而技術政策的積極導向是推動這項工作向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
媒體:《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有哪些亮點?
答:《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積極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裝備和污染防治技術的進步,體現注重全過程污染防治,確保環境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使廢氣、廢水穩定達標排放,危險廢物得到安全處置。
一是對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的窯型規模進行了規定。近年來,中國水泥生產規模不斷擴大,主力窯型已由10年前的2000噸/日提升至目前的4000~5000噸/日,平均單窯規模已達到3400噸/日。
同時,我國水泥產能嚴重過剩,國務院辦公廳文件《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明確提出2020年底前,嚴禁備案和新建擴大產能的水泥熟料建設項目。
受此影響,許多小規模水泥廠將面臨關停,為此,小水泥廠紛紛進行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改造以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對于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而言,窯型越大,其處置廢物過程中的緩沖能力越大,廢物的特性變化對水泥窯生產和廢物處理效果的影響越小,越有利于固體廢物協同處置。
因此,《技術政策》提出“自本技術政策發布之后新建、改建或擴建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時應利用現有新型干法水泥窯;處置危險廢物應選擇單線設計熟料生產規模4000噸/日及以上水泥窯,處置其他固體廢物應選擇單線設計熟料生產規模3000噸/日及以上水泥窯”,從環保角度對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與《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充分銜接,進一步明確了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除塵要求。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設施,窯尾煙氣除塵采用高效袋式除塵器;對2014年3月1日(《標準》實施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已通過審批的協同處置固體廢物設施,如窯尾采用電除塵器應持續提升其運行的穩定性,提高除塵效率,確保污染物連續穩定達標排放,并鼓勵將電除塵器改造為高效袋式除塵器。
三是明確提出協同處置廢物的水泥企業應建立清潔生產推行機制,提高清潔生產水平。通過提高水泥窯和生料磨的同步運轉率減排污染物。要求停磨期間重點加強SO2、Hg等排放控制措施,不應采用簡易氨法脫硫措施(不回收脫硫副產物,使其中的亞硫酸銨重新分解釋放出二氧化硫),使協同處置廢物企業減少和避免因處置固體廢物造成有毒有害廢氣、惡臭氣體、重金屬廢氣、垃圾和污泥滲濾液廢水、旁路放風窯灰等二次污染。
媒體:《技術政策》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根據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物的特點,從“產業布局與定位、污染防治技術路線、污染物監控”方面提出全過程污染防治原則:
原則一:合理布局、合理定位
近年來我國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取得積極進展,但目前在行業發展中仍存在產能過剩、部分企業規模小、技術及管理水平落后等問題,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的現象時有發生。《技術政策》對水泥工業加快結構優化、推進綠色發展提出了要求。利用現有水泥窯開展協同處置各類固體廢物應作為城市固體廢物處置的重要補充形式,將成為水泥工業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體現。
原則二:全過程污染防治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物末端的排放水平與其采用的清潔生產工藝密切相關,從廢物進場接收、貯存與輸送、預處理和入窯處置、末端治理等環節都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僅靠末端治理是不能控制其他環節的污染物排放的。
因此,清潔生產與末端治理的結合是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關鍵。同時,注重廢物處置過程各個環節的污染防治,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同種類的廢物,避免和減少二次污染,將有利于提高企業的污染防治水平。
原則三:加強排放污染物全面監控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各水泥企業作為排污單位,應履行排污自我監督監測的責任,逐步實現環境精細化管理。
為此,《技術政策》提出了“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企業應強化企業環保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環保監測體系和環境管理制度,完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和環境應急管理制度。水泥企業應建立監測制度,定期開展自行監測,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研發和應用能實現更低排放水平的污染防治技術。”
媒體: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在大氣、水、固體廢物方面有哪些問題,應采取哪些主要清潔生產工藝和防治技術?
答: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主要環境問題在廢氣,廢水和固廢方面問題相對較少。
廢氣方面:各種廢物運輸和貯存時,存在有毒有害氣體的泄漏和生活垃圾、污泥產生惡臭氣體等問題;水泥窯焚燒廢物過程中,可能會增加重金屬(汞等)、酸性氣體(氯化氫、氟化氫等)、二噁英類等有害氣體的排放量;旁路放風的排氣筒存在廢氣超標排放的可能。
廢水方面:處置生活垃圾時產生的垃圾滲濾液,處置污泥時產生的污泥干化液所產生高濃度廢水。
固廢方面: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后,為避免重金屬積累而排出的窯尾除塵灰和旁路放風粉塵處理處置技術難以利用。
《技術政策》要求對惡臭等氣體的處理主要是在廢物進場接收、貯存和處置等環節采取密閉、負壓或安裝除臭設施,在水泥窯停窯期間,固體廢物貯存及預處理產生的廢氣、污泥干化產生的廢氣要進行治理達標后排放,對焚燒過程可能增加的非常規污染物,要加強監測頻次,及時調整廢物投加的種類和廢物量,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的要求。旁路放風系統排出的廢氣不能直接排放,應與窯尾煙氣混合處理或單獨處理,污染物排放和監測方法應執行上述標準的相關要求。
嚴禁將未經處理的滲濾液及廢水以任何形式直接排放。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產生的滲濾液、車輛清洗廢水及協同處置廢物過程產生的其他廢水,如果有條件可經適當預處理后通過槽車或管道等形式送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如果廢水量大可以在廠區內單獨設置污水處理裝置處理達標后回用,如果廢水產生量小可直接噴入水泥窯內焚燒處置。
為避免重金屬積累而排出的窯尾除塵灰和旁路放風粉塵,盡可能作為水泥混合材料使用。大量處置生活垃圾時,旁路放風粉塵氯離子含量較高,不應返回原料系統。水泥企業如果將窯尾除塵灰和旁路放風粉塵送至水泥廠外處理處置,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媒體: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技術政策》對企業資質的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要取得省級或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門檻比處置其他固體廢物的要求高。
對貯存和運輸的要求:水泥企業應單獨建設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危險廢物貯存和運輸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和《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運輸技術規范》的要求。
對水泥窯的要求:在首次開展危險廢物協同處置前,應對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進行性能測試,測試過程中煙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有機標識物的焚毀去除率不小于99.9999%。測試結果合格,才能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
媒體:正在籌備開展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是否應執行《技術政策》?
答:《技術政策》發布之日前已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項目,建議按照《技術政策》發布前已有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相關規定繼續開展后續工作;對《技術政策》發布之日前未通過環境影響審批的項目,建議按照《技術政策》的要求開展工作。
由于《技術政策》旨在鼓勵水泥行業提高其整體污染防治技術水平,各地在參照執行的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和補充。(媒體 郭薇)
原標題:全過程污染防治 有效控制環境風險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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