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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財政廳印發《環境保護稅江西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方案提出對江西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實行最低限額標準,即: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全文如下:
江西地方稅務局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稅江西省實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征求方案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提高公眾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我們草擬了《環境保護稅江西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及其說明,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7年8月4日至8月13日將意見和建議通過以下途徑反饋:
1.郵件方式發送到郵箱:skyfalcon_yu@163.com
2.信函方式郵寄至:南昌市紅谷南大道456號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郵編3300038)。
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8月4日
環境保護稅江西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和第九條規定的要求,結合我省目前排污費征收標準,現將環境保護稅江西省適用稅額標準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稅額為1.2元至12元,應稅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稅額為1.4元至14元,各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本省具體適用稅額。按照稅費制度平穩轉移原則,我省對全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實行最低限額標準,即: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二、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不作增加,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項目數征收環境保護稅,即: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
關于環境保護稅江西省適用稅額和
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說明
一、基本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于2016年12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公布,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征環境保護稅(以下簡稱環保稅),征收環保稅后,相應項目不再征收排污費。
《環境保護稅法》是我國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也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稅收法定原則的首部稅法,全文共5章、28條,包括:總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減免、征收管理、附則,對納稅人、征稅對象、稅額標準、計稅依據、優惠政策等進行了明確。
總體上,《環境保護稅法》遵循將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平穩轉移原則,進行環保費改稅。主要表現為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保稅的納稅人;根據現行排污收費項目、計費辦法和收費標準,設置環保稅的稅目、計稅依據和稅額標準。同時,《環境保護稅法》賦予地方兩項權限:一是由省政府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標準,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二是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省政府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主要內容
1.環保稅江西省適用稅額
對全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實行最低限額標準,即: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2.江西省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不作增加,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項目數征收環保稅,即: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保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保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保稅。
三、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規定,環保稅的稅目、稅額,依據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環境保護稅法》第九條規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保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保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保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性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確定原則
《環境保護稅法》制定過程中,遵循的原則之一是將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平穩轉移。目前,我省排污費征收標準根據2015年10月26日下發的《江西省發展改革委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環保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保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贛發改收費〔2015〕1205號)文件實施,全省按中央確定的下限標準征收排污費,施行時間不久,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保監管技術和環境污染治理需求基本相適應。
因此,在本次全省環保費改稅過程中,我們總體上按照稅費制度平穩轉移原則,確定我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和應稅水污染物項目數。
(二)關于合理性問題
目前,我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均采用國家規定的最低值,在排污費征收標準執行過程中,全省排污費征收平穩,有較好的社會接受度。同時,我省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與全國大部分省份的收費標準基本一致,全國只有京津冀等少數地方的排污費收費標準高于國家規定的下限標準。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降成本、優環境”決策部署,考慮到目前我省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企業生產經營較為困難,我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執行《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下限標準,有助于推動企業創新發展、轉型升級,也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情況。
根據我省重點污染源監督監測情況,從監測技術和成本考慮,污水和廢氣中所含的污染物種類較多,難以將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全部納入征稅范圍。對每一排放口應稅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排在前3項或前5項的污染物征稅,已覆蓋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起到促進污染物減排的作用。同時,目前全國排污費征收中,各地排放口污染項目數為3或5個,均沒有增加污染項目數。因此,將現行排污費征收污染物項目數平移為環保稅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我省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不作增加,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項目數征收環保稅,符合我省污染物監測管理的總體水平。
(三)關于可操作性問題
排污費征收管理實施30多年來,全省征收管理已比較完善和規范,積累了許多良好的經驗和作法。目前,我省排污費征收已實現信息化,根據不同的計算方式,在排污費征收系統中直接錄入基礎數據,即可得出需征收的排污費征收金額。執行中央最低征收標準,并將應稅污染物項目數進行平移,有利于全省環保費改稅工作的平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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