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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環保部發布關于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自查工作的函。全文如下: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
環辦大氣函[2017]1795號
關于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自查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按照《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以下簡稱《大氣十條》)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國辦發〔2014〕21號)要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每年應對《大氣十條》實施情況開展自查。現將有關要求函告如下: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大氣十條》《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環發〔2014〕107號)的要求,組織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全面梳理《大氣十條》實施以來,各項大氣綜合整治任務完成與空氣質量改善情況,形成自查報告并填寫工作臺賬。對有明確量化指標和時限要求的,要逐項說明;對未完成的整治任務,要逐項說明情況。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請于2018年1月10日前將自查報告反饋環境保護部,抄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工作臺賬電子件發至daqichu@mep.gov.cn。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大氣環境管理司李陽徐廣亮
電話:(010)6655624966556278
傳真:(010)66556278
附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自查報告大綱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7年11月22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秘書二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環境保護部各督察局。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自查報告大綱
一、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情況
(一)空氣質量現狀
(二)面臨的主要大氣環境問題
(三)《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的完成情況
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認真對照《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實施細則》(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省份還需對照《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2016-2017 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 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梳理2013-2017 年各項工作任務開展情況(包括責任落實、計劃制定、政策出臺、監督管理等)、總體完成情況(包括具體完成工程量)。
(一)產業結構調整優化
1.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控制。
2.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清理。其中包括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數量,不準開工、停止建設、補辦手續數量。
3.落后產能淘汰。
4.調整產業布局、優化空間格局。其中包括位于城市主城區的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數量,完成數量。
5.小型工業企業分類治理。其中包括排查數量、綜合整改方案制定、分類情況和完成數量。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還包括“散亂污”企業處理情況。
(二)清潔生產
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與技術改造。其中包括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推行方案制定情況,清潔生產審核企業數量和完成比例,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實施計劃完成比例。
(三)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
1.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其中包括2012 至2017 年年度煤炭消費總量、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和煤炭壓減數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和廣東省珠三角區域還包括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和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耗煤項目煤炭減量替代和等量替代情況。
2.清潔能源替代利用。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東省、河南省還應包括以氣代煤、以電代煤任務完成情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還應包括燃煤鍋爐、工業窯爐、自備燃煤電站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完成情況。3.煤炭清潔利用。
(1)煤炭洗選加工。其中包括新建煤礦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和煤礦洗選設施建設改造情況,分年度原煤入選率。
(2)散煤清潔化治理進展情況。
4.車用油品供應。其中包括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第六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的時間及有關情況。
(四)燃煤小鍋爐整治
1.燃煤小鍋爐淘汰。其中包括燃煤小鍋爐淘汰數量、蒸噸數及完成比例。
2.新建燃煤鍋爐準入。
(五)工業大氣污染治理
1.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工程建設。其中包括應完成數量及完成比例。
2.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污染治理設施升級改造。其中包括應完成數量及完成比例。
3.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
(1)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其中包括應完成數量及完成比例。
(2)石化行業“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其中包括應完成數量及完成比例。
(3)油氣回收治理。其中包括應完成數量及完成比例。
4.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工業企業錯峰生產與運輸。
(六)大氣面源污染治理
1.城市揚塵污染控制
(1)施工工地揚塵污染控制。
(2)道路揚塵污染控制。
(3)渣土運輸揚塵污染控制。
2.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其中包括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油煙凈化設施安裝數量及安裝比例。
3.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和管理情況。
4.秸稈禁燒。
(七)機動車污染防治
1.城市交通管理。
2.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其中包括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數量,淘汰數量及完成比例。
3.新能源汽車推廣。其中包括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及占公交、出租車輛比例。
4.機動車環保監管能力建設。其中包括排放檢驗機構聯網建設、運營,及通過平臺向環境保護部機動車中心數據報送情況。
5.交通運輸結構調整。
(八)建筑節能與供熱計量
1.新建建筑節能。
2.供熱計量。
(九)完善環境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體系
1.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和環保稅率確定。
2.地方各級財政、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投入情況。
3.出臺地方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規章。
(十)大氣環境管理
1.實施細則和年度實施計劃編制。
2.部門協作機制建立。
3.重污染天氣應對。
4.大氣環境監測質量管理。
5.環境信息公開。
6.源排放清單和源解析工作開展情況。
三、地方開展的特色工作
四、未完成任務情況說明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困難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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