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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印發關于加強環境保護促進開發區綠色發展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晉政辦發〔2017〕152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加強環境保護促進開發區綠色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加快全省開發區轉型升級,促進綠色發展,充分發揮環境保護在開發區改革創新發展中的倒逼推動作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山西省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資源型經濟轉型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42號),將環境保護作為促進開發區轉型升級的重要手段,將改善環境質量作為開發區建設的重要目標,將優質管理服務作為助推開發區改革創新發展的重要舉措,自覺運用生態環境保護的底線思維、紅線手段和準入門檻,倒逼開發區結構調整、布局優化,不斷提升開發區綠色發展水平,推動全省資源型經濟轉型發展。
二、重點工作
(一)優化開發區產業發展布局。
1.優化開發區布局。嚴守生態保護紅線,開發區的設立和擴區嚴禁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泉域重點保護區和世界文化遺產地等環境敏感區。要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要求,在充分分析區域環境容量和承載力的基上,統籌開發區產業發展布局,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重點開發區,禁止在生態脆弱和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高污染、高耗能)行業項目。
2.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按照環境保護要求,進一步調整和優化現有(新建、擴建)開發區范圍、產業發展規模結構,支持傳統制造業通過技術改造向中高端邁進,積極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的發展,嚴格限制“兩高一剩”(高污染、高耗能和產能過剩)行業項目盲目擴張。
3.推動產業綠色發展。開發區要堅持以產業發展為主,推動工業項目向開發區集中,優先布局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發展;不斷提高產業集約發展水平,通過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耦合,構建循環性工業體系,實現綠色循環低碳發展。
(二)發揮規劃環評管控作用。
4.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經批準設立的開發區必須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開發區的定位、范圍、布局、結構、規模等發生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應當及時重新或補充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5.強化“三線一單”管控要求。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要明確開發區“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管控要求,強化“三線一單”在開發區優布局、控規模、調結構、促轉型以及對項目環境準入的強制約束作用。
6.加強規劃與項目環評聯動。依法將規劃環評作為規劃所包含項目環評文件審批的剛性約束。省級開發區、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省級層面的行業發展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審查,市縣級開發區、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市縣級層面的行業發展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市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審查。凡未開展開發區、工業園區規劃環評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不予受理審批入區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
7.建立負面清單式管理制度。研究提出開發區重點保護的生態空間清單、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限值清單和環境準入條件清單,在規劃實施中將清單要求融入開發區管理,嚴格控制開發區邊界,科學調控產業開發強度,強化行業和環境準入,推進環境目標與發展目標同步實現。
(三)加大開發區簡政放權力度。
8.下放審批權限。除環境保護部和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和管理權限外,其他環評審批和管理權限全部下放給省政府確定的試點開發區。
9.實行環評豁免。凡列入《山西省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管理目錄》(晉環環評〔2016〕1號),并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一律豁免。
10.網上備案登記。凡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不再進行環評審批,只需辦理備案手續。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在線填報并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11.降低環評級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有關經濟林基地、城市道路、污染場地修復、倉儲、餐飲場所等15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級別由報告書降級為報告表,或由報告表降級為登記表。
12.取消審批前置。取消水土保持方案批復、行業部門預審意見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試點開發區按照《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試行承諾制實行無審批管理的決定》(晉發〔2017〕25號)及配套政策的規定,取消相關前置審批要求,實行并聯審批。同時,積極探索符合開發區規劃環評的建設項目,在符合準入條件和相關標準基礎上,試行承諾制改革試點工作。
13.精簡環評內容。對已采納規劃環評要求的開發區,其規劃所包含的建設項目可采用在項目環評文件中引用規劃環評結論、減少環評文件內容或章節等方式,簡化相應的評審內容。14.取消驗收審批。取消新建建設項目試生產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在投產前由建設單位自行編制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自行驗收,并向社會公開。
(四)強化開發區污染防治。
15.依法實施排污許可。嚴格按照排污許可制度規定,依法實施排污許可管理。開發區內屬于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必須在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方可建成投運;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
16.強化工業污染防治。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全面落實氣、水、土三大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重點任務。加快推進開發區工業污染防治、“煤改氣”“煤改電”、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等任務;建立健全開發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管體系,完善環境風險源、敏感目標、環境應急能力及環境應急預案等。
17.加強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區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應與開發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要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分區域規劃建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及規范,對開發區內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置。
18.項目環評與環境質量掛鉤。對區域環境質量現狀超標的開發區,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的,依法對其環評文件不予審批。對未達到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要求的地區,除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外,依法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排放相應重點污染物項目的環評文件。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項目。
19.強化執法監管。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開發區的執法監督管理,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強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責令限產停產或由環境保護部門報經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處罰。依法推進開發區內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開發區管委會要高度重視開發區環境保護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權責一致、齊抓共管,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好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推動開發區環境質量改善。
(二)強化指導服務。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切實做好對開發區建設的統籌指導,抓緊研究制定支持開發區轉型升級發展、改革創新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對環境信用體系完善、環境信用記錄好、評級高的企業,從環境保護方面給予支持;加強對開發區管理人員環境保護的指導培訓,探索建立園區“環境保護管家”服務,實施監測、監理、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運營、污染治理等一體化環境保護服務,為園區的綠色發展提供完善、科學的環境保護政策保障。
(三)注重工作考核。
各市政府要將開發區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各項指標作為開發區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要與開發區評優評先、領導干部政績考核掛鉤。對于違反規定在開發區設立或擴區調整中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行業項目,不能如期完成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治理改善各項任務,導致開發區環境質量惡化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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