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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四川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對四川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進行全面部署,要求各級各部門在三年內摸清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的情況。普查對象為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普查工作分階段實施,2017年做好前期準備、成立普查機構、建立健全普查協作機制等工作;2018年開展清查建庫、組織普查試點、開展入戶調查等工作;2019年完成數據審核與匯總、污染源檔案建立、普查成果發布等工作。詳情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川辦發〔2017〕10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18日
四川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
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16〕5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82號)精神,為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以下簡稱污普)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摸清各類污染源基本情況,了解污染源數量、結構和分布狀況,掌握全省、區域、流域、行業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準確判斷全省當前環境形勢,加強全省污染源監管,防控環境風險,不斷改善環境質量,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補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生態環境短板,服務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二、普查時點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三、普查對象、范圍
普查對象為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一)工業污染源
普查對象為產生廢水污染物、廢氣污染物及固體廢物的所有工業行業產業活動單位。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類重點行業15個類別礦產采選、冶煉和加工產業活動單位進行放射性污染源調查。
對國家級、省級開發區中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進行登記調查。
(二)農業污染源
普查范圍包括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
(三)生活污染源
普查對象為除工業企業生產使用以外所有單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鍋爐(以下統稱生活源鍋爐),城市市區、縣城、鎮區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生活污水產生、排放情況。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普查對象為集中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污水的單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以及以其他處理方式處理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的單位。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廠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處置廠包括危險廢物綜合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焚燒廠、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廠等;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包括醫療廢物焚燒廠、醫療廢物高溫蒸煮廠、醫療廢物化學消毒廠、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等。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和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五)移動源。普查對象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包括飛機、船舶、鐵路內燃機車和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
四、普查內容
(一)工業污染源。企業基本情況,原輔材料消耗、產品生產情況,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汞、鎘、鉛、鉻、砷。
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工業企業建設和使用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情況。 稀土等15類礦產采選、冶煉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況。
(二)農業污染源
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情況,秸稈產生、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化肥、農藥和地膜使用情況,納入登記調查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
廢水污染物:氨氮、總氮、總磷、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增加化學需氧量。
廢氣污染物:畜禽養殖業氨、種植業氨和揮發性有機物。
(三)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城市市區、縣城、鎮區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況,城鄉居民用水排水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單位基本情況,設施處理能力、污水或廢物處理情況,次生污染物的產生、治理與排放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汞、鎘、鉛、鉻、砷。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設施產生的焚燒殘渣和飛灰等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五)移動源
各類移動源保有量及產排污相關信息,揮發性有機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情況,部分類型移動源二氧化硫排放情況。
五、普查技術路線
(一)工業污染源
全面入戶登記調查單位基本信息、活動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實測和綜合分析,分行業分類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根據伴生放射性礦初測基本單位名錄和初測結果,確定伴生放射性礦普查對象,全面入戶調查。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填報園區調查信息。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內的工業企業填報工業污普表。
(二)農業污染源
以已有統計數據為基礎,確定抽樣調查對象,開展抽樣調查,獲取普查年度農業生產活動基礎數據,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記調查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和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結合產排污系數核算廢氣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通過典型區域調查和綜合分析,獲取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相關活動水平信息,結合物料衡算或產排污系數估算生活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記錄,結合實地排查,獲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對各類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質開展監測,獲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結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調查與監測、城鎮污水與雨水收集排放情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質數據,核算城鎮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統計數據及抽樣調查獲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農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根據調查對象基本信息、廢物處理處置情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和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動源
利用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結合典型地區抽樣調查,獲取移動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動水平信息,結合分區分類排污系數核算移動源污染物排放量。
機動車:通過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和交通流量數據,結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樣觀測調查和燃油銷售數據,更新完善機動車排污系數,核算機動車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動源:通過相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根據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入戶調查數據補充、完善非道路移動源數據。
六、普查組織與實施
(一)基本原則
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省、市(州)、縣(市、區)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二)普查組織
四川省第二次全國污普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污普辦)負責日常工作,組織制訂污普工作技術方案,檢查督促市(州)、縣(市、區)工作落實情況等。
市(州)污普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污普工作,加強對縣(市、區)工作的檢查、指導。
縣(市、區)污普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協調、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污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本區域的污普工作。
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依規自行開展監測,如實填報普查年度監測結果。各類污普調查對象和填報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污普表填報工作。
重點調查產業活動單位應當設立污普機構,負責本產業活動單位污普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污普表的填報。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員。
各級污普工作機構可聘請普查員、普查指導員和專家、技術人員參與普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普查工作。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需通過培訓持證上崗。
(三)普查實施。分階段實施前期準備、清查建庫、普查試點、全面普查、總結發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做好前期準備、成立普查機構、建立健全普查協作機制、制定普查實施方案、落實普查經費、制定普查制度規范,開展宣傳培訓等工作,2018年開展清查建庫、組織普查試點、開展入戶調查、啟動數據審核與匯總、開展質量核查等工作,2019年完成數據審核與匯總、污染源檔案建立、普查成果發布,開展總結驗收與表彰活動等工作。
1.前期準備:成立普查工作機構,落實部門分工,建立部門協作配合工作體系。建立健全清查、核查和質量管理等普查工作制度。制訂普查實施方案,落實普查經費,啟動普查信息系統建設以及其他技術準備工作,開展普查宣傳培訓。
2.清查建庫:開展污染源普查調查單位名錄庫篩選,劃分普查小區,開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單位名錄庫。排查、建立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錄、生活源鍋爐清單,開展各類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水質監測,逐級開展清查質量核查。
3.普查試點:按照市(州)、縣(市、區)自愿原則,綜合考慮污染源分布特征、地區代表性等因素,確定1—3個縣(市、區)作為全省試點地區,開展普查試點。
4.全面普查:開展清查和生活源鍋爐調查結果匯總與分析。開展普查入戶調查、數據審核與數據匯總、質量核查,編制質量核查與評估報告,建立污染源檔案。加強跟蹤督辦和工作指導,嚴厲懲處普查違法行為。
5.總結發布:省、市(州)、縣(市、區)分級開展普查成果匯總分析,編制、發布普查公報。分級編制普查工作報告、技術報告、質量核查與評估報告,在國家普查機構的統一組織下有序、逐級開展驗收工作。組織做好普查成果開發和應用,開展表彰等工作。具體工作進度按國家統一安排部署有序推進。
(四)部門分工。
環境保護廳:負責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省污普工作,負責擬定全省污普方案和不同階段的工作方案,制訂有關技術規范,組織普查工作試點和培訓,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結果發布,組織普查工作的驗收。負責工業污普工作;負責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及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況普查;負責危險廢物處置廠(場)情況的普查;負責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危險廢物處置廠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的普查。
省外宣辦(省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污普的新聞宣傳工作,組織相關部門籌辦新聞發布會,組織有關宣傳活動。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配合做好污普及成果的分析、應用工作。提供普查年度車用汽油、車用柴油、普通柴油消耗數據。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配合做好工業污普及工業污普成果的分析、應用工作,督促重點工業企業污普調查對象的填報單位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污普工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要求開展監測工作,如實填報普查年度監測結果。 公安廳:負責提供全省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數據,配合做好機動車污普相關工作。
財政廳: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國土資源廳:負責配合做好污普及成果的分析、應用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督促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城市排水、城市管理)部門做好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處理廠(場)、農村集中式生活污水處理廠(站)情況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機械等保有量和燃油消耗量抽樣調查,配合做好移動源(工程機械)普查及成果分析、應用工作。
交通運輸廳:負責提供營運船舶注冊登記數據、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數據和國(省)道路公路觀測斷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動源普查及相關成果分析、應用工作。
水利廳:負責提供有關入河(湖)排污口相關信息和有關水利普查資料、重點流域相關水文資料成果;指導督促市(州)、縣(市、區)水利部門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對應污染源的調查工作。
農業廳:負責農業污普工作。包括組織開展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水平情況調查;配合做好污普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工作;提供農業機械和漁船與污染核算相關的數據。
省國稅局:負責提供納稅單位登記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普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工作。
省地稅局:負責提供納稅單位登記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普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工作。
省工商局: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注冊登記信息。
省質監局:負責提供法人單位及其他組織機構、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信息,以及承壓鍋爐使用登記信息。
省統計局:負責提供全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相關行業名錄信息和相關統計數據,參與普查方案設計;指導污普的質量管理和監督;參與指導污普數據質量評估、分析工作。
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利用地理國情普查成果為污染源空間定位提供地理空間公共基底數據,配合做好普查名錄庫建庫和相關普查成果分析、應用工作。
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按照國務院的要求負責提供四川境內移動源相關資料,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成都鐵路監督管理局:按照國務院的要求負責提供四川境內移動源相關資料,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七、普查經費
本次普查工作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省級財政負擔部分,由財政廳按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列入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市(州)、縣(市、區)財政負擔部分,由同級財政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
省級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于:編制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監測、調查、質量管理等相關規范和技術方案;印制普查表格,開展軟件及信息系統建設,購置數據采集及其他設備,宣傳、培訓與指導,國家和省重點監控企業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普查試點,普查人員經費補助,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全省數據匯總、加工,建檔、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對開展普查試點工作的地區和貧困地區予以補助。
市(州)、縣(市、區)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實施總體方案制定,組織動員、宣傳、培訓,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普查人員經費補助,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聘請普查員、普查指導員,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購置數據采集及其他設備,普查表印制、普查資料建檔,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
各級污普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方案確定年度工作計劃,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據此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分別列入各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分年度按時撥付。
八、普查質量管理與保證
省污普辦統一領導普查質量管理工作,建立覆蓋普查全過程、全員的質量管理制度并負責監督實施。各級普查機構認真執行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質量保證和質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溯源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開展普查數據核查和質量評估,嚴厲懲處普查違法行為。市(州)、縣(市、區)污普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本行政區域的普查數據質量管理負責。普查員、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對象對普查數據質量負責。
按照依法普查原則,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因玩忽職守造成普查資料丟失或普查數據泄密者,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九、培訓與宣傳
堅持統一培訓與分級培訓相結合的原則,省污普辦負責省、市(州)、縣(市、區)污染源普查工作機構技術骨干、普查培訓師資的培訓,省污普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組織本系統普查培訓,市(州)、縣(市、區)污普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普查工作機構技術骨干、普查培訓師資和普查員、普查指導員等的培訓。
各級污普領導小組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要求,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污染源普查,為普查實施創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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