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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環保部印發《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全文如下: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文件
環辦應急[2018]8號
關于印發《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指導企業事業單位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我部組織編制了《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評審工作指南》),現印發給你們。
《評審工作指南》規定了企業組織評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基本要求、評審內容、評審方法、評審程序,供企業自行組織評審時參照使用。請各地結合實際,加強宣傳、培訓、指導,切實發揮評審作用,推動企業不斷提升預案質量。
附件: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8年1月30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應急辦。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8年1月31日印發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
(試行)
為指導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組織評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提高評審的規范性、客觀性、針對性,有效發揮評審作用,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規定了企業組織評審環境應急預案的基本要求、評審內容、評審方法、評審程序,并附有評審表等表格,供企業和評審人員參考。
1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需要備案的企業組織對其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文件的評審。
2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
《石油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環辦〔2010〕10號);
《尾礦庫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環辦〔2015〕48號);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74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48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
《尾礦庫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試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指南。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3.1環境應急預案
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3.2環境應急預案評審
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進行評議和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查看核實,以發現環境應急預案中存在的缺陷,為企業審議、批準環境應急預案提供依據而進行的活動。
4評審基本要求
4.1評審主體
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
4.2評審時間
環境應急預案審簽發布前。
4.3評審人員
評審人員及其數量由企業自行確定。
評審人員,一般包括具有相關領域專業知識、實踐經驗的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其中,評審專家可以選自監管部門專家庫、企業內部專家庫、相關行業協會、同行業或周邊企業具有環境保護、應急管理知識經驗的人員,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一般應當回避。
評審人員數量,原則上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風險(以下簡稱環境風險)企業不少于5人,一般環境風險企業不少于3人;其中,較大以上環境風險企業評審專家不少于3人,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不少于2人。
4.4評審對象
評審對象為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編制說明、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表)等文本。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處置預案或其他形式預案的,可整體評審,并將這些預案之間的關系作為評審重點之一。
4.5評審方式
評審可以采取會議評審、函審或者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較大以上環境風險企業,一般應采取會議評審方式,并對環境風險物質及環境風險單元、應急措施、應急資源等進行查看核實。
會議評審是指企業組織評審人員召開會議集中評審。
函審是指企業通過郵件等方式將環境應急預案文件送至評審人員分散評審。
4.6評審經費
企業應將評審經費納入編修環境應急預案的預算中。
5評審內容
5.1環境應急預案
重點評審環境應急預案的定位及與相關預案的銜接,組織指揮機構的構成及運行機制,信息傳遞、響應流程和措施等應對工作的方式方法,是否明確、合理、有可操作性,體現“先期處置”和“救環境”特點。
5.2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
重點評審風險分析是否合理、情景構建是否全面、完善風險防范措施的計劃是否可行。
5.3環境應急資源調查
重點評審調查內容是否全面、調查結果是否可信。
評審具體內容參見附表1。
6評審方法
定性判斷和定量打分相結合。
6.1評審人員定性判斷
評審專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文件,結合專業知識、實踐經驗等,對環境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整體給出定性判斷結果;參與評審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重點評審環境應急預案能否為周邊居民和單位提供事件信息、告知如何避險和參與應對,給出定性判斷結果。
無單獨的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和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表)、未從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出發或典型突發環境事件情景缺失、周邊居民和單位無法獲得事件信息的,評審人員可以直接判定為未通過評審。
6.2評審專家定量打分
各評審專家參照附表1,對評審指標逐項給出“符合”“部分符合”“不符合”的結論,按照賦分原則逐項賦分、相加得出評審得分。結論為“部分符合”“不符合”的應說明原因。
各評審專家評審得分的算數平均值為定量打分結果。評審得分差異過大時,評審組組長應組織進行討論、確定定量打分結果。
6.3得出評審結論
綜合評審人員的定性判斷和定量打分結果,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通過評審、原則通過評審但需進行修改復核或未通過評審的結論。
評審結論可參照以下原則確定:定量打分結果大于80分(含80分)的,為通過評審;小于60分(不含60分)的,為未通過評審;其他,為原則通過但需進行修改復核。
定性判斷結果為未通過評審的,可以直接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未通過評審的結論,不再進行評審專家定量打分。
6.4評審表優化調整
評審組組長可以針對被評審環境應急預案的具體情況,優化調整不適用的評審指標。原則上,評審得分滿分為100分,環境應急預案所占分值不低于60分。對指標的優化調整應作出說明。
地方環保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補充調整評審指標及權重,也可以制定分行業的評審表。
7評審程序
7.1評審準備
1.確定評審人員、時間、地點、具體方式。
2.準備評審材料,包括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編制說明、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表)等文本,并在評審前送達評審人員。
7.2評審實施
會議評審的,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函審參照執行。
1.企業負責人介紹評審安排、評審人員。
2.評審人員組成評審組,確定評審組組長。
3.企業負責人介紹環境應急預案和編修過程,向評審人員說明重點內容。
4.評審組組長對評審進行適當分工,組織進行資料審核、現場查驗、定性判斷和定量打分。現場查驗可以在會議評審前進行。
5.評審組開展定性判斷和定量打分。定性判斷為未通過的,可以結束評審。
6.評審組組長匯總評審情況,形成初步評審意見。
7.評審組與企業相關人員進行溝通,參照附表2形成評審意見。評審意見一般包括評審過程、總體評價、評審結論、問題清單、修改意見建議等內容,附定量打分結果和各評審專家評審表。
7.3評審意見使用
企業對照評審意見修改完善環境應急預案,并說明修改情況。
評審結論為原則通過但需進行修改復核的,企業參照附表3形成修改說明,送評審組組長復核。涉及設施設備的一般應附現場圖片,評審組組長對修改內容進行復核并簽字確認。必要時,評審組組長應征求其他評審人員的意見。
評審結論為未通過評審的,企業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改,重新組織評審。
評審意見、修改說明應與環境應急預案一并提交企業有關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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