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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有減免的情況嗎?
環保稅的開征進入倒計時了,企業也都在忙不停地進行環保稅的申報工作,可小E呢,聽到不少人在詢問“環保稅有減免嗎?”
問題之三來了,什么情況下環保稅可以減免呢?
一 免稅情形
非直接排污行為
《環境保護稅法》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暫予免征情形
并非所有向環境直接排污行為都要納稅,《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規定五種例外情形:下列情形,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一)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五)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存在以上情形的行為原則都不用進行納稅申報,但有一個例外。2018年3月13日,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在發布《關于本市環境保護稅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中指出: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免稅情形的納稅人,應在辦理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時一并如實填報免稅相關信息,同時將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的環境評估報告和排放濃度監測數據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二 減稅情形
為充分發揮稅收的激勵引導作用,進一步調動企業改進技術工藝、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積極性,《環境保護稅法》根據納稅人排放污染物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程度不同,設置了兩檔減稅優惠,進一步鼓勵企業改進工藝、減少對環境的污染。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
即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的30%,減按75%征稅;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于規定排放標準的50%,減按50%征稅。
那這個濃度值是按什么標準算呢?《環境保護稅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所稱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是指納稅人安裝使用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當月自動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濃度值的小時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濃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或者監測機構當月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濃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減征環境保護稅的,前款規定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濃度值的小時平均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濃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監測機構當月每次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均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但這里小E要重點提醒下大家,在《關于本市環境保護稅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中指出:對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減稅情形的納稅人,應在辦理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時一并如實填報減稅相關信息,妥善保存應稅污染物的監測資料、計算資料及其他備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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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帶君釋法 | 環保稅有減免的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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