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021-68160507
傳真:021-68160512
基地:南通市如東縣掘港街道國信南路9號
電話:0513-84185999
傳真:0513-86911887
郵箱:qhhb@gantiaomian.cn
5.4.1.3 現場端應用軟件
5.4.1.3.1 數據展示
應能實時通過圖表方式顯示采集的焚燒系統、煙氣治理系統設施運行數據,以及與監控污染物排放相關的監測數據或統計數據。
5.4.1.3.2 數據查詢
應能查詢實時數據、歷史數據、異常報警記錄等。
5.4.1.3.3 多曲線比較
應能比較監控的設施運行參數數據、排放污染物、生產設施與治理設施關聯參數(如:發電負荷與脫硫系統增壓風機電流關聯曲線)數據的小時(適合時)、日、月變化曲線,以及不同電廠同類指標的比較等。
5.4.1.3.4 異動分析
應能對采集的數據進行預處理,篩除離群值、可疑值并能識別在設施非穩定運行狀態下獲得的監測數據。
5.4.1.3.5 工況核定
判定治理設施的投運、停運及運行狀況,并核定運行狀況正常或異常,以保證精確的統計治理設施的有關數據及核定監控污染物的排放狀態。分析各種運行狀況下監控參數數據的變化趨勢。
5.4.1.3.6 數據判定
監控生產設施和治理設施的關鍵參數,根據各類參考模型判定CEMS監測數據的合理性。
5.4.1.3.7 故障報警
應能針對生產設施和治理設施運行中出現的故障或異常情況進行實時預警和報警,并能記錄和查詢報警。預警是按規定的設施運行狀況數據驗證規則進行分析判定,反映設施運行狀況實時分析的故障或異常的結果。并對報警內容進行推送,跟蹤報警處理措施和處理結果,形成報警信息閉環管理。
5.4.1.3.8 安全管理
應具有安全管理功能,操作人員需進行身份認證后才能進入控制界面。安全管理功能應至少為二級系統操作管理權限。
5.4.1.3.9 自動恢復
設備開機應自動運行,當停電或設備重新啟動后,不需要人工操作,自動恢復運行狀態并記錄出現故障時的時間和恢復運行時的時間。
5.4.1.3.10 運行指示
設備應有電源、運行、故障、報警狀態的運行指示。
5.4.1.3.11 其他功能
應能按有關標準的規定標識數據,提供多種報告和數據匯總表;向生態環境部門監控系統平臺傳輸信息,發出和應答指令。
5.4.1.4 現場端監控系統安裝位置要求
5.4.1.4.1 現場端監控系統的安裝應避免對企業安全生產和環境造成影響。
5.4.1.4.2 現場端監控系統應集成在一個機柜中室內安裝。
5.4.1.4.3 安裝室內應提供合格的供配電設備,能提供足夠電力負荷,電壓波動應該不大于220V±10%。
5.4.1.4.4 安裝室應配備完善規范的接地裝置和避雷措施。
5.4.1.4.5 安裝室應有防盜和防止人為破壞的設施。
5.4.1.4.6 安裝室不能位于通訊盲區。
5.4.2 生態環境部門監控系統
5.4.2.1 通用要求
省/市生態環境部門監控系統的主要功能是完成各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參數數據的收集、存儲、分析和應用,核對煙氣污染源排放數據的合理性、真實性和可靠性(接收現場端傳輸的污染物的預測值時),為環境管理提供數據基礎,為企業提供生產運行的優化建議。
5.4.2.2 統計分析
提供生產設施和治理設施運行數據的多種報告和數據匯總表,結果可導出成 Excel、PDF、Word等格式。
5.4.2.3 共享交換
提供數據交換接口,支持工況監控系統與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之間及其他業務系統之間的數據交換共享。
5.4.2.4 數據存儲
存儲容量不低于1 T,能保存1年及以上的分鐘數據。存儲單元應具備斷電保護功能,斷電后所存儲數據不丟失。可通過移動介質或專用軟件導出數據。
6 治理設施運行狀況判定
6.1 生產設施工藝參數運行工況判定
6.1.1 機組運行狀態判定
機組運行狀態判定需要接入的參數是機組負荷、引風機狀態和引風機電流。運行狀況判定如下:
a) 處理設施未投入運行:
1) 機組負荷小于5MW;
2) 引風機狀態為關,或工作電流小于額定電流的30%。
b) 處理設施異常運行:
引風機等設備運轉偏離正常值范圍,最大一般不超過100%。
c) 處理設施停機檢修:
檢修人員備案,由備案記錄判定。
6.1.2 焚燒爐運行工況標記判定
一般情況下,焚燒爐工況呈現為:烘爐、啟爐、停爐、停爐降溫、停運、故障、正常運行。啟爐、正常運行和停爐時,爐膛溫度不應低于850℃。
焚燒爐工況標記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a) 烘爐標記要求:
1) 在未投入垃圾的情況下,用輔助燃燒器將爐膛溫度升至850℃以上的時段,可標記為“烘爐”。
2) 標記為“烘爐”的,一般情況下,爐膛溫度起點應低于400℃;當“烘爐”的前序標記為“停爐降溫”“故障”或“事故”時,允許爐膛溫度起點高于400℃。
3) 標記為“烘爐”的,一般情況下,每次時長不應超過12小時;爐內耐火材料修復或改造后,每次時長不應超過168小時。
b) 啟爐標記要求:
1) 完成烘爐后,投入垃圾至工況穩定,且爐膛溫度保持在850℃以上的時段,可標記為“啟爐”;
2) 標記為“啟爐”的,每次時長不應超過4小時。
c) 停爐標記要求:
焚燒爐爐膛內垃圾完全燃盡后,爐膛溫度繼續降低的時段,可標記為“停爐降溫”。
d) 停爐降溫標記要求:
1) 焚燒爐爐膛內垃圾完全燃盡后,爐膛溫度繼續降低的時段,可標記為“停爐降溫”。
2) 標記為“停爐降溫”的,一般情況下,爐膛溫度應從850℃以上降至400℃以下;當“停爐降溫”的后序標記為“烘爐”時,允許該標記時段結束時爐膛溫度高于400℃。
e) 停運標記要求:
焚燒爐停止運轉的時段,可標記為“停運”。標記為“停運”的,煙氣含氧量不應低于當地空氣含氧量的2個百分點。
f) 故障標記要求:
焚燒爐發生故障或事故的時段,可標記為“故障”或“事故”。標記為“故障”或“事故”的,每次時長不應超過4小時,并簡要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
g) 正常標記要求:
垃圾焚燒廠在企業端未作上述標記的,焚燒爐視為正常運行。
6.2 治理設施工藝參數運行工況判定
6.2.1 一般說明
在機組正常運行的條件下,治理設施運行狀況的變化隨其運行的主要參數的變化而變化,直接影響設施的安全、污染物的治理效果和排放。通過對治理設施運行參數的監測,來監控和判定設施運行狀況。對于部分采用變頻控制或其他節能措施的設施,通過工藝備案及審核后進行處理。
6.2.2 脫硫設施運行狀況判定
6.2.2.1 濕法脫硫——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脫硫設施運行狀況判定需要接入的參數是漿液循環泵電流、脫硫塔內漿液pH值等。脫硫設施正常運行狀況下,溫度和pH值的參考值見附錄C。
機組運行而脫硫設施未投入運行:漿液循環泵未開(工作電流小于額定電流的10%)。
乾瀚環保整理編輯,部分內容來源互聯網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立即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