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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底,具備條件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建成區)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建制鎮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全覆蓋。
——到2020年底,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占無害化處理總能力的50%以上,其中東部地區達到60%以上。
——到2020年底,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類;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達到35%以上,城市基本建立餐廚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體系。
——到2020年底,建立較為完善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監管體系。
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處理設施建設
1.建設任務。合理布局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尚不具備處理能力的設市城市和縣城要在2018年前具備無害化處理能力。建制鎮產生的生活垃圾就近納入縣級或市級垃圾處理設施集中處理,原則上建制鎮不單獨建設處理設施(距離縣市較遠的建制鎮可視具體情況另行考慮)。加快現有設施的改造升級,逐步縮小地區間生活垃圾處理水平差距,加快建立與生活垃圾分類銜接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十三五”期間,全國規劃新增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50.97萬噸/日(包含“十二五”續建12.9萬噸/日),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占無害化處理總能力的比例達到50%,東部地區達到60%。
2.建設要求。堅持資源化優先,因地制宜選擇安全可靠、先進環保、省地節能、經濟適用的處理技術,嚴格按照相關建設、技術和環保標準進行設施建設,配備完善的污染控制及監控設施。對不達標設施,盡快開展技術改造或關停。
經濟發達地區和土地資源短缺、人口基數大的城市,優先采用焚燒處理技術,減少原生垃圾填埋量。建設焚燒處理設施的同時要考慮垃圾焚燒殘渣、飛灰處理處置設施的配套。鼓勵相鄰地區通過區域共建共享等方式建設焚燒殘渣、飛灰集中處理處置設施。衛生填埋處理技術作為生活垃圾的最終處置方式,是各地必須具備的保障手段,重點用于填埋焚燒殘渣和達到豁免條件的飛灰以及應急使用,剩余庫容宜滿足該地區10年以上的垃圾焚燒殘渣及生活垃圾填埋處理要求。不鼓勵建設處理規模小于300噸/日的焚燒處理設施和庫容小于50萬立方米的填埋設施。滲濾液處理設施要與垃圾處理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也可考慮與當地污水處理廠協同處置。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按照《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指南》的要求,條件具備的地區,可開展水泥窯協同處理、飛灰減量化、分類后有機垃圾生物處理等試點示范。
(二)完善垃圾收運體系
1.建設任務。城市建成區應實現生活垃圾全收集,建制鎮應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運系統,交通便利、經濟發達地區要通過以城帶鄉等多種渠道進一步擴大生活垃圾收集覆蓋面,加大收集力度。建立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相銜接的收運體系。結合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積極構建“互聯網+資源回收”新模式,打通生活垃圾回收網絡與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通道,整合回收隊伍和設施,實現“兩網融合”。“十三五”期間,新增收運能力44.22萬噸/日。
2.建設要求。統籌布局生活垃圾轉運站,淘汰敞開式收運設施,減少生活垃圾收運過程中的二次污染。加強生活垃圾轉運站升級改造,在城市建成區推廣密閉壓縮式收運方式,大中型城市要在“十三五”期間全部實現密閉化收運。
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按標準建設與處理設施相配套的大中型垃圾轉運站,按照轉運量與運輸距離合理配置收運車輛,鼓勵區域內車輛統籌,可考慮采用第三方外包方式運輸。建制鎮要根據地區人口、垃圾產生情況以及收集頻次合理配備垃圾收運設施。研究運用物聯網技術探索路線優化、成本合理、高效環保的收運新模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城市,應配備滿足分類品種需求、密封性好、標識明顯、節能環保的專用收運車輛,有效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和運輸。
(三)加大存量治理力度
1.建設任務。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規生活垃圾堆放點、不達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以及庫容飽和的填埋場進行治理,使其達到標準規范要求。非正規生活垃圾堆放點整治,要在環境評估的基礎上,優先開展水源地、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的治理工作。對于滲濾液處理不達標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要盡快開展改造工作,未建滲濾液處理設施的要在兩年內完成建設;對具有填埋氣體收集利用價值的填埋場,開展填埋氣體收集利用及再處理工作;對于庫容飽和的填埋處理設施,應按照相關要求規范封場。在確保安全環保的前提下,可考慮對庫容飽和的填埋場土地開展復合利用。“十三五”期間,預計實施存量治理項目80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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