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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環保部獲悉,環保部聯合六省市印發《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規定》。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規定》的通知
北京、天津市各區人民政府,石家莊、唐山、保定、廊坊、滄州、衡水、邯鄲、邢臺、太原、陽泉、長治、晉城、濟南、淄博、聊城、德州、濱州、濟寧、菏澤、鄭州、新鄉、鶴壁、安陽、焦作、濮陽、開封市人民政府:
為推進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切實傳導壓力、壓實責任,根據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第十次會議精神,以及《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辦發〔2015〕45號)和《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廳字〔2015〕21號)的有關要求,我部會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東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規定》,現予印發。
附件: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規定
環境保護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抄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河南省(市)環境保護廳(局),石家莊、唐山、保定、廊坊、滄州、衡水、邯鄲、邢臺、太原、陽泉、長治、晉城、濟南、淄博、聊城、德州、濱州、濟寧、菏澤、鄭州、新鄉、鶴壁、安陽、焦作、濮陽、開封市所屬縣(市、區)人民政府。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8月28日印發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
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規定
第一條為推進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切實傳導壓力、壓實責任,根據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第十次會議精神,以及《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辦發〔2015〕45號)和《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廳字〔2015〕21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唐山、保定、廊坊、滄州、衡水、邯鄲、邢臺市,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聊城、德州、濱州、濟寧、菏澤市,河南省鄭州、新鄉、鶴壁、安陽、焦作、濮陽、開封市,以下簡稱“2+26”城市)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在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中失職失責行為的問責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問責的重點是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26”城市縣(區)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黨政領導干部,以及地市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黨政領導干部。
第四條量化問責堅持依法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從嚴從緊,并遵循“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終身追責、權責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納入量化問責的具體事項包括:
(一)環境保護部組織的“2+26”城市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強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實情況;
(二)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情況。
第六條納入量化問責的強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實情況包括:
(一)2017年9月及之后每月,環境保護部強化督查或巡查交辦問題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問題數量;
(二)2017年10月及之后每月,環境保護部強化督查或巡查新發現的涉及“散亂污”企業整治不力、電代煤和氣代煤工作不實、燃煤小鍋爐“清零”不到位、重點行業錯峰生產不落實等4方面問題的數量(詳見附)。
第七條納入量化問責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情況指的是,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氣環境質量(以PM2.5平均濃度作為評價指標)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在“2+26”城市中排名后三位,且未完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確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
第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副縣(區)長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辦問題整改且數量超過2個的;
(二)環境保護部每月強化督查或巡查仍發現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所列大氣環境問題,且數量超過5個的。
第九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縣(區)長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辦問題整改且數量超過4個的;
(二)環境保護部每月強化督查或巡查仍發現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所列大氣環境問題,且數量超過10個的。
第十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縣(區)委書記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辦問題整改且數量超過6個的;
(二)環境保護部每月強化督查或巡查仍發現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所列大氣環境問題,且數量超過15個的。
第十一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地市級黨政領導干部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
(一)行政區域內被問責的縣(區)達到2個的,應對副市(區)長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
(二)行政區域內被問責的縣(區)達到3個的,應對市(區)長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
(三)行政區域內被問責的縣(區)達到4個的,應對市(區)委書記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
第十二條出現本規定第七條問責情形的,應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地市級黨政領導干部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
(一)完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確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比例低于60%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副市(區)長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
(二)完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確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比例低于30%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市(區)長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
(三)PM2.5平均濃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市(區)委書記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
第十三條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問責情形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提出問責建議,并組織梳理形成相應材料,向相關省級黨委、政府進行移交移送。
第十四條相關省級黨委、政府收到國家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移交的問責建議及相應材料后,應及時責成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具體問責處理意見。具體問責處理意見應征得國家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同意,并在履行有關程序后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問責處理方式為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可合并使用。情節較輕的,可實施誡勉。在具體問責方式上,應區別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領導責任,直接責任一般應重于主要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一般應重于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問責。
(一)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虛報情況、弄虛作假,工作不嚴不實的;
(二)在“散亂污”企業和燃煤小鍋爐排查工作中,瞞報漏報、逃避監管的;
(三)2017年以來大氣環境質量惡化嚴重的;
(四)其他需要從嚴問責的情形。
第十七條量化問責工作不取代環境保護部約談、限批等處罰措施,不取代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等相關工作安排。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并于“2+26”城市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強化督查工作結束后暫停執行。
納入量化問責的環境保護部強化督查或巡查問題情形
一、“散亂污”企業問題
(一)“散亂污”企業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問題
列入“散亂污”企業清單
淘汰類“散亂污”企業:2017年9月底前,未依法依規關停取締,做到“兩斷三清”的,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在一定期限內,已清理的原料、產品和設備確實需要在原址存放的,不得具備恢復生產能力)原址升級改造類“散亂污”企業:未按照強化督查或巡查交辦要求及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完成治污設施建設,投入運行的。集群類“散亂污”未完成升級改造并經由相關部門會審簽字,投入運行的。
(二)“散亂污”企業新發現問題
應嚴格同時滿足下列4條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此標準僅適用于強化督查或巡查新發現“散亂污”企業問題,不得作為企業升級改造標準。
1.適用于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2+26”城市)。
2.屬于以下重點行業且符合下列條件的:
(1)有色金屬熔煉加工:熔煉、澆注工序未安裝煙塵收集、處理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的。
(2)橡膠生產:橡膠生產過程中,煉膠、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閉工藝,VOCs廢氣未收集處理的;橡膠制品生產過程中,需加熱工序VOCs廢氣未收集處理的。
(3)陶瓷燒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裝除塵、脫硫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的;采用煤氣做燃料,未安裝脫硫設施的。
(4)鑄造:熔煉、澆注工序未安裝煙塵收集、處理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的。
(5)耐火材料:原輔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裝除塵、脫硫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的。
(6)石灰窯:原輔料露天破碎的,窯爐煙氣未安裝除塵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的。
(7)磚瓦窯:原輔料露天破碎的,窯爐煙氣未安裝除塵、脫硫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的。
(8)水泥粉磨站:磨機機頭、機尾未安裝除塵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的。
(9)廢塑料加工:熱熔、擠出工序未安裝VOCs廢氣收集處理設施的。
(10)家具制造:膠合板生產未安裝VOCs廢氣收集處理設施的;家具生產噴漆工序使用有機溶劑且未安裝VOCs廢氣收集處理設施的。
(11)上述行業中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
3.2017年7月31日前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
4.正在生產或具備生產能力的。
二、電代煤和氣代煤工作不實問題
2017年10月底前,納入電代煤、氣代煤任務清單的村莊,屆時發現1個村莊未完成改造任務的,即算0.5個問題;發現1個村莊雖已完成改造任務,但仍有20%及以上住戶復燒散煤的,也算0.5個問題。
三、燃煤小鍋爐“清零”不到位問題
從2017年11月1日起,列入2017年燃煤鍋爐淘汰清單而未淘汰的;或發現燃煤鍋爐淘汰存在弄虛作假問題的;或發現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管理清單臺賬中存在瞞報漏報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的。發現一臺即算0.5個問題。
四、重點行業錯峰生產不落實問題
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未按照《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要求制定錯峰生產和運輸方案。重點行業企業未按照錯峰限停產方案執行。
未制定錯峰生產和運輸方案的,算1個問題;制定的錯峰生產和運輸方案弄虛作假的,也算1個問題;無論是否制定錯峰生產和運輸方案,每發現1起企業錯峰生產和運輸落實不到位的,即算1個問題。
延伸閱讀: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巡查方案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規定》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強化督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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