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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在2024年1月3日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并公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征求意見稿)》修訂內容對照表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對于廢氣領域用的活性炭,該如何界定并管理,本文做了詳細的全面闡述,分享給各位,如下:
要點速覽
●知識科普:吸附VOCs后的廢活性炭是不是危廢?
●重點關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征求意見稿)》發布
【說明:據了解,我國于1998年首次印發實施《名錄》,并于2008年、2016年、2021年分別進行了三次修訂。2023年初,生態環境部啟動《名錄(2021年版)》修訂工作,重點針對《名錄(2021年版)》實施過程環境管理工作中反映較為集中、問題較多的危險廢物進行修訂】
知識科普
吸附VOCs后的廢活性炭是不是危廢?
答:活性炭形狀不定,通常是黑色粉末狀或塊狀、顆粒狀、蜂窩狀,通過加工處理所獲得。由于活性炭本身具有的吸附性能,能夠吸大多數大氣污染物,吸附效率較為理想,因此在生活中常被當作吸附劑使用。活性炭本身不具備危險性,因此被拋棄的純活性炭不屬于危險廢物。此外,吸附惡臭氣體的活性炭也不一定就屬于危廢。
答: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中規定,如下三個大類,8種廢活性炭可明確認定為危險廢物:
答:絕對不行。
下面請大家看一下這張圖:
可見,其他行業的VOCs廢活性炭屬于HW49其他廢物900-041-49的描述“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故也應該被認定為危險廢物。
答:VOCs廢活性炭不存在豁免情形,而是直接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答:
①首先,廢活性炭的管理計劃必須向環保部門備案
《固廢法》第七十八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②企業不得擅自處置廢活性炭
《固廢法》第七十九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③企業必須委托具資質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置
《固廢法》第八十條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說到這里,環境君提醒大家:禁止將廢活性炭交給供貨商帶回。(這是實際工作常見的違法情形)
以下幾種違法行為需注意!
①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規范填充,長期不更換,或者設施未正常開啟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②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活性炭更換周期和更換量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③活性炭質量以次充好,購買使用低碘值劣質活性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答:
①根據廢氣排放特征,采用吸附法時應按照相關工程技術規范(HJ2026-2013 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設計凈化工藝和設備,采用正確的吸附劑,并使廢氣在吸附裝置中有足夠的停留時間。
注意:活性炭吸附主要適用于大風量、低濃度的有機廢氣處理,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宜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所以,連續、穩定達標才是最終目的!
②在使用活性炭進行治理有機廢氣時,要先進行預處理,以免堵塞活性炭孔隙堵塞或表面粘附,吸附性能下降或喪失。
③選擇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活性炭。活性炭、活性炭纖維產品銷售時應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材料。
某企業活性炭質量證明材料
④足額充填、及時更換。活性炭使用一段時間后,注意對活性炭及時更換或再生。
⑤建立廢氣處理設施運維臺賬,記錄設施的運維和耗材更換情況,如活性炭的更換時間、更換量等;定期檢查廢氣收集口風量、壓強,裝置、管路是否有破壞等。
某企業活性炭運行使用記錄
⑥更換下來的廢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應當密閉貯存,交由具備危廢處置資質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置。
某企業活性炭危廢暫存處
答:如果企業為了圖方便或者節約成本,不按規定管理和處置廢活性炭的話,小編明確地告訴你,后果會很嚴重的。讓我們來看看有關企業可能會面臨的法律責任吧。
(一)民事責任
《固廢法》
1.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
2.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機構組織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磋商,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固廢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三)刑事責任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兩高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就能判刑了。
涉VOCs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千萬不要以為VOCs得到有效的收集和處理后就萬事大吉了,廢活性炭能否得到安全、合法的處置同樣重要,否則,企業未按要求處置廢活性炭的行為,除了會對環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員也將會付出經濟處罰甚至身陷囹圄的巨大代價!
重點關注
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征求意見稿)》
本次修訂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修訂了正文第六條。按照《名錄(2021年版)》正文第六條規定,鑒別后屬于危險廢物的,僅分類到廢物類別一級。實際鑒別工作中,存在較多可以確認鑒別對象與《名錄》已有代碼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和處置特性一致或相似的情形。此次修訂后,此類廢物直接按《名錄》中已有代碼歸類。
二是修訂了附表,對5類廢物添加標注限定、新增4種危險廢物、刪減2種危險廢物、合并或拆分3種危險廢物、修改廢物描述18種。
5類添加標注限定的危險廢物為:醫藥廢物;廢藥物、藥品;染料、涂料廢物;含醚廢物;含有機鹵化物廢物。《名錄》進一步明確了5類廢物的范圍。
新增4種危險廢物為:錫火法冶煉過程中煙氣處理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錫火法冶煉煙氣凈化產生的酸泥,錫火法冶煉煙氣凈化產生的污酸處理過程產生的中和渣,錫再生過程中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和濕法除塵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
刪減的2種危險廢物為:代碼為261-100-11的危險廢物(苯和丙烯生產苯酚和丙酮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代碼為336-100-21的危險廢物(使用鉻酸進行陽極氧化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理由是代碼重復。
此外,《名錄》將代碼為900-053-49的危險廢物拆分為兩個代碼,理由是危險廢物中包括的兩類廢物污染特性不同,處置方式有較大差異,拆分后有利于處置和消除危險特性;對18種危險廢物的描述修改包括針對廢物定義、專業術語、涵蓋范圍等文字進行修改。
三是修訂了附錄的2個種類。這包括修訂序號為9的含油金屬屑的利用環節豁免條件;修訂了序號為16的含鉻皮革廢碎料運輸環節的豁免內容和豁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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