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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6部分:家具制造業》(DB36/ 1101.6—2019)。詳情如下: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6部分:家具制造業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家具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監測與監督實施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現有家具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8581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溶劑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HJ 38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83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2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2537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水性涂料
DB36/ 1101.1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1部分:印刷業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家具制造業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用木材、人造板、金屬、藤柳以及紙張等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輔料(如油漆、貼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具有坐臥、憑倚、儲藏、間隔等功能的各種家具的企業。
3.2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3
總揮發性有機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VOCs物質的總量,以單項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占總量90%以上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3.4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
按照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
3.5
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文件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3.6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concentration
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7
排氣筒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8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3.9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測點。
3.10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標準狀態下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
3.11
廠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產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3.12
揮發性有機物污染處理設施treatment device for VOCs
處理揮發性有機物的燃燒裝置、吸收裝置、吸附裝置、冷凝裝置、生物處理設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處理設施。
3.13
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ies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14
新建企業new facilities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
現有企業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的排放限值。
表1 有組織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
4.2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限值
現有企業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表2的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表2的排放限值。
表2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限值
4.3 排氣筒高度要求
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5 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
5.1 家具制造企業所使用的溶劑型木器涂料應符合GB 18581的規定。使用的水性涂料需滿足國家HJ 2537的相關要求。
5.2 涂料、有機溶劑等原輔材料應儲存在密封容器中。涂料必須按照涂料生產廠家提供的正確方法使用。
5.3 企業經營者應每月記錄使用涂料、稀釋劑、固化劑、清洗劑等原輔材料的名稱、廠家、品牌、型號、購入量、使用量和庫存量等資料。
5.4 溶劑型涂裝應在密閉噴漆房內進行;涂裝作業的有機廢氣應做到有效收集并安裝有效的VOCs治理設施,達標排放;廢氣治理設施必須按照生產廠家提供方法進行維護,填寫維護記錄。
5.5 調漆間、烘干間或晾干房均應加裝密閉排氣系統和管道,保證無組織逸散的揮發性有機物導入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
6 監測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監控位置設置采樣孔和永久監測平臺,同時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標識。若排氣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應在合并排氣筒前的各分管上設置采樣孔。監測平臺建設滿足HJ/T 397相關要求,高度距地面大于5m時需安裝旋梯、“Z”字梯或升降電梯。
6.1.2 新建家具制造企業應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進、出口均設置采樣孔;改(擴)建家具制造企業應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出口設置采樣孔,如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進口能夠滿足相關工藝及生產安全要求,在進口處也應設置采樣孔。
6.1.3 污染源監測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373及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相關要求執行。廠界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按照HJ/T 55及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的相關要求執行。
6.1.4 實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監測期間的工況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規定執行。采樣頻次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相關技術規范執行。
6.1.5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安裝及運行維護,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HJ 75、HJ 76等相關要求及相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6.2 分析方法
污染物分析方法按照表3執行。
表3 污染物分析方法
7 實施與監督
7.1 企業應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采樣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7.2 本文件實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訂的國家或我省地方排放標準中,排放限值嚴于本文件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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