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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93 蓄熱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00 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 2026 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27 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化學纖維 chemical fibers
用天然或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經化學加工制得的纖維,涵蓋GB/T 4754-2017中化學纖維制造業(C28),包括纖維素纖維原料及纖維制造(C281)、合成纖維制造(C282)和生物基材料制造(C283)。
按照生產原料一般可分為人造纖維(再生纖維和無機纖維)和合成纖維。
3.2
再生纖維 regenerated fibers
以天然產物(纖維素、蛋白質等)為原料,經紡絲過程制成的化學纖維。包括再生纖維素纖維、再生蛋白質纖維。
3.3
無機纖維 inorganic fibers
以礦物質等為原料制成的纖維。
3.4
合成纖維 synthetic fibers
以石油、天然氣及煤等產品為原料,用有機合成的方式制成單體,聚合后經紡絲加工制成的纖維。
3.5
生物基化學纖維 bio-based fibers
以生物質為原料或含有生物質來源單體的聚合物所制成的纖維。
3.6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 recycled fibers
采用回收的廢舊聚合物材料和廢舊紡織材料加工制成的纖維。
3.7
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根據相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8
總揮發性有機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VOCs物質的總量,以單項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過程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占總量90%以上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3.9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3.10
工藝廢氣 process vents
生產工藝過程中排放的廢氣,包括原液制備、酸片生產、絲束生產、聚合、紡絲(精練)、酸站、溶劑回收、后處理等。
3.11
無組織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或煙囪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產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3.12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15 K、壓力為101.325 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質量濃度。
3.13
排氣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14
企業邊界enterprise boundary
生產企業的法定邊界。若難以確定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3.15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指含苯的單環芳烴,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間、對二甲苯和鄰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以及苯乙烯濃度的算術之和。3.16
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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