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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現有企業自20□□年□□月□□日起,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無組織排放控制按照GB 37822中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應執行表5規定。
5 企業邊界5.1 企業應對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5.2 現有企業自20□□年□□月□□日起,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企業邊界任何1 h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應符合表6規定的限值。
6 大氣污染物監控要求6.1 一般要求
6.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19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6.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6.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6.1.4 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設施后監測;并應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等,確定需要監測的污染物項目。
6.2 監測采用與分析方法
6.2.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的規定執行。惡臭污染物監測應符合HJ 905的相關規定。
6.2.2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點監測按HJ/T 55規定執行。
6.2.3 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a)對廠區內VOCs無組織進行監控時,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 m,距離地面1.5 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方向1 m,距離地面1.5 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
(b)廠區內NMHC任何1 h平均濃度的監測采用HJ 604、HJ 1012 規定方法,以連續1 h采用獲取平均值,或在1 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 個樣品計平均值。廠區內NMHC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按便攜式監測儀器相關規定執行。
6.2.4 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采用表7中所列的方法標準。
6.2.5 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3 對于大氣污染物的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 h平均濃度值(臭氣濃度為一次最大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7.4 對于大氣污染物的廠區、企業邊界及周邊地區,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 h平均濃度值(臭氣濃度為一次最大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7.5 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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