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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生態環境廳發布《貴州省排污許可質量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組織實施的排污許可證以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質量核查工作,對排污許可進行質量監督管理。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公開征求《貴州省排污許可質量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推進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規范排污許可管理,督促排污單位落實治污主體責任,促進生態環境質量改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組織起草了《貴州省排污許可質量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對該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建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29日。
二、反映意見建議的方式
(一)來信請寄至:貴州省貴陽市遵義路59號貴州省生態環境廳環評處,郵編:550002。
(二) 電子郵件請發至:gzhpc123@163.com。
(三)熱線電話及傳真:0851-85570119。
感謝您的支持!
貴州省排污許可質量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我省排污許可管理,提升排污許可質量,強化固定污染源監管,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進生態環境質量改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組織實施的排污許可證以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質量核查工作,對排污許可進行質量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質量審核是指貴州省內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實施的排污許可證以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質量核查工作。
第三條【組織實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常態化抽查,以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全覆蓋為原則,按比例抽取全省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或變更的排污許可證開展質量審核。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行政區域內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或變更的排污許可證質量開展自查工作。
第四條【技術支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委托有技術審查能力的第三方機構承擔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工作,并依法依規對經費予以保障。
第五條【審核方法】質量審核采取平臺檢查與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以平臺檢查為基礎,通過調閱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數據,檢查排污許可證載明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和準確性。
對于平臺檢查發現污染治理設施、排放口、排放標準等事項疑似存在問題的排污許可證,應當組織開展現場核查。
第六條【質量抽查】省生態環境廳每年10月底前,組織對上半年和上一年度全省完成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或變更的排污許可證開展許可證質量常態化抽查,抽查結果和主要問題將書面通報全省。
第七條【質量自查】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于每年8月底前,組織對當年6月底前新完成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或變更的排污許可證開展質量自查,并于當年11月底前編制質量審核自查和整改情況報告省生態環境廳。
第八條【平臺檢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檢查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基本信息、登記事項、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檢查內容】檢查內容分為必查和選查兩類。
必查內容主要包括發證條件真實性和符合性,管理類別合法性和正確性,排放口、污染因子、排放限值和排放量等許可事項準確性,以及自行監測、執行報告、臺賬記錄和信息公開等國家管理要求載明情況等。
選查內容主要包括登記事項完整性和規范性、我省環境管理要求載明情況、核發流程規范性等。
第十條【自查重點】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自查以必查內容為重點,兼顧選查內容,全面開展審核。自查要查排污單位上報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和準確性。
第十一條【現場核查】組織開展現場核查,應當現場檢查排污單位生產設施、治污設施、排放口、排放去向等實際情況是否與排污許可證一致,核查排污單位申報材料和承諾事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現場檔案資料核查重點關注排污許可證其他許可內容及核發流程的規范性。
第十二條【重新申請】核查發現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排污單位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二)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重新申請排污許可的。
第十三條【變更】核查發現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排污單位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一)變更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基本信息的;
(二)因排污單位原因導致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種類、排放量減少等變化,不構成重新申請情形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暫扣許可證】核查發現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扣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為。
暫扣排污許可證一般期限為3個月,期滿前整改完畢,發還排污許可證;期滿后未整改完畢,可以延期3個月。
第十五條【吊銷許可證】核查發現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吊銷排污許可證,并在全國排污許可平臺上公告:
(一)不履行管理機關責令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不履行管理機關責令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三)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拒不改正的;
(四)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拒不改正的;
(五)未按規定填報排污登記表的,拒不改正的;
(六)暫扣許可證期間,拒不改正的;
(七)依法可以吊銷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撤銷許可證】核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排污許可證,并在全國排污許可平臺上公告:
(一)超越法定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三)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注銷許可證】核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在全國排污許可平臺上公告:
(一)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排污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排污許可證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四)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注銷后不得再申請許可證】核查發現排污單位注銷以后又再次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對有關生態環境部門發放排污許可證的行為進行糾正。非因法定事由,注銷后不得再次審領排污許可證。
第十九條【相關處理罰則】核查發現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條【權利保障】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適用暫扣、吊銷、撤銷、注銷排污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告知排污單位陳述申辯、聽證等行政執法權利保障事項。
上級生態環境部門發現適用暫扣、吊銷、撤銷、注銷排污許可證有錯誤的,應當依法進行糾正。
第十八條 【施行時間】 本辦法由貴州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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